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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公安局关于印发《泰顺县公安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的通知

2021-05-30 泰顺县 收藏
朗读

各科、所、队:

   经党委研究,现将《泰顺县公安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泰顺县公安局委员会

2019年1月29日




 泰顺县公安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县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推动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党内法规及县委、市局党委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县局党委领导班子在职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县局党委应当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纳入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层级管理体系。

    第三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重点,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

    第四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组成, 视学习内容可以扩大会形式吸收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五条 县局党委对本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由副书记代行职责。党委其他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配备学习秘书,由办公室担任。

    第六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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