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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泰顺县交通建设工程人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05-30 泰顺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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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交〔2019〕4号

各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精神,根据《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浙江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开展温州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2018年度市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和《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顺无欠薪县”建设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泰政办[2017]123号),现就我县交通建设工程人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根据《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浙江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和《转发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浙江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要求,新开工项目应实现人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全覆盖,并在工程招标文件中约定有关要求;已开工但尚未实现分账管理的项目,应通过补充合同约定分账管理有关事宜,全县交通建设工程应在2019年底前实现人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全覆盖。

二、专户管理

(一)专户设立。交通建设工程人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工程项目在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银行开设专户,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开户银行应当签订人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协议。账户资金按工程项目管理,仅限于支付对应工程项目的人工工资,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开户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专户账号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即分账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标准:1.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商业银行应当签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协议;2.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农民工工资专户(下称“专户”);3.建设单位每月按一定比例(参考比例数值见附件1)将工资款打入专户,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实行封闭运行,不得拨付工资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4.劳务分包企业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签订委托代发工资协议,每月核定人员、核算工资,负责为农民工个人提供工资单或工资明细表;5.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每月审核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的工资总额、农民工个人工资单或工资明细表,委托银行从专户中将工资款分解发放到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以专户资金使用流水凭证为准),并负责为分包企业提供银行代发凭证;6.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总额的70%以上委托银行统一从专户代发。以上条件需同时具备。

(二)人工工资款拨付与发放。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合同中对人工费用予以约定,并根据工程内容确定人工费用合理比例(参考比例数值见附件1)。

工资性工程款=合同造价×合理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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