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泰民〔2018〕216号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温州市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温民救〔2018〕140号)和《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顺县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16〕10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泰顺县户籍人口、在泰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困难发生在泰顺县的在泰就学学生、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在泰顺县的其他流动人口。
(一)临时救助根据困难情形实施分类救助,具体分四类对象。
第一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第二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第三类对象:除一、二类对象以外的因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泰顺县户籍人口。
第四类对象:在泰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困难发生在泰顺县内的其他流动人口。
(二)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
家庭对象是指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是指因遭遇意外事件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三)以下情形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因交通事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提供救助。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条件
临时救助可分为支出型救助和急难型救助。
(一)困难条件
1.支出型救助困难条件: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急难型救助困难条件: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家庭经济条件
第一、二、四类对象无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第三类对象申请临时救助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住房条件。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或农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废弃不用,以商品房为唯一居住用房的。
2.车辆条件。家庭成员名下无车或仅有一辆车,且车辆价值在12万元(含)以内(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
3.工商条件。申请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30万元(不含)以内。
4.供养条件。申请对象非共同生活的供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需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住房、车辆、工商三项条件。
5.实际生活水平。因患大病等特殊原因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或个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拒绝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
2.不配合管理审批机关调查,不说明致困原因的;
3.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况等,出具虚假证明的;
4.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
5.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救助标准
(一)支出型救助
1.因疾病导致医疗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支出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之后(以下称“剩余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本条仅适用第一、二、三类对象。
第一类救助对象,剩余医疗费用按30%予以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口乘以我县月低保标准的12倍且封顶30000元。
第二类救助对象,剩余医疗费用按20%予以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口乘以我县月低保标准的6倍且封顶15000元。
第三类救助对象,剩余医疗费用按10%予以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口乘以我县月低保标准的6倍且封顶10000元。
2.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不含研究生、军校生)期间,无力承担就学相关基本费用的,按以下标准救助;
本条仅适用第一、二类对象。
第一类救助对象,每学年可以给予我县月低保标准6倍以内的救助金;
第二类救助对象,每学年可以给予我县月低保标准3倍以内的救助金。
(二)急难型救助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致伤、致残的,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参照支出型疾病救助标准予以救助。
第四类救助对象中在泰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和在泰顺县就学的学生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2000元,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在泰顺县的其他流动人口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1000元。
2.因意外事件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的,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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