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泰政办〔2019〕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准确掌握全县政策性粮食库存情况,确保政策性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113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0号)要求,县政府决定开展全县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以下简称大清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清查时点。以2019年3月31日(统计结报日)为清查时点。
(二)清查范围。全县范围内各类企业存储的政策性粮食,以及存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商品粮。政策性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地方储备粮等。
(三)清查内容。
1.库存粮食数量。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库存实物数量、品种和粮权归属情况,以及不同年份、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分仓(货位)储存管理情况。承储企业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台账等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2.库存粮食质量。政策性粮食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主要指标。
3.政策性执行情况。对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储备粮轮换管理、政策性粮食库贷挂钩及财政补贴拨付等情况进行同步检查,验证库存粮食的真实可靠性。
二、清查步骤
按照准备、自查、普查、抽查、整改5个步骤,有序推进大清查工作。
(一)扎实准备。2019年3月底前,做好粮食库统计数据分解登统、检查器具配备、文件资料梳理、粮食货位整理等准备工作;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大清查工作,并认真做好检查人员动员培训。制定大清查工作方案,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工作时间表。纳入清查范围的各类粮食承储企业要如实反映粮食库存情况。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核减当月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贷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
(二)认真自查。2019年4月底前,组织督导全县纳入清查范围的所有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严格按照大清查各项要求进行自查。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对其管理的下属库的自查结果进行审核,并于4月25日前向县大清查协调小组办公室提交粮食库存清查结果和工作报告及相关数据资料。
(三)全面普查。2019年5月底前,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制、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原则,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牵头,组织有关单位人员,对全县纳入清查范围的承储企业库存粮食逐货位进行检查,同时认真做好迎接上级检查的准备;县粮食收储公司要配合做好中储粮系统普查工作,坚持边查边改,以查促改。普查结果和报告由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联签,并经县政府主要领导签署后报市政府。
(四)重点抽查。按照“四不两直”和“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由国家和省市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自查和普查情况进行抽查,县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