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泰卫发〔2019〕74号
县公安局各科、所、队,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接见全国公安英模代表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大全县公安民警身心健康保护工作力度,健全公安民警职业风险保障机制,同时发挥公安机关在打击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方面的职能,以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为目标,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发展、共同提高,促进警医合作、从优待警、密切警医关系、树立良好社会风尚。经县健康卫生局、县公安局研究决定,现就加强公安民警紧急医疗救治和警医协作共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关爱公安民警工作
(一)按照《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民警紧急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9〕2号)和《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温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公安民警紧急医疗救治和警医协作共建工作的通知》(温卫发〔2019〕6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成立警医协作共建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确定泰顺县人民医院、泰顺县中医院为定点医院,保障在职公安民警、辅警伤病后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定点医院及联系电话见附件2。
(二)定点医院要为因公负伤和急危重症就诊公安民警、辅警等紧急医疗救治开辟“绿色通道”,要提前根据公安民警常见紧急病情制定诊治预案。公安民警、辅警凭《人民警察证》或工作证等相关证明进入优先服务流程,实施先救治后缴费,提高医疗救治效率。定点医院优先窗口增设人民警察优先,公安民警、辅警日常就诊时凭《人民警察证》或工作证等相关证明优先挂号,优先就诊。
(三)对需跨区域医疗救治的伤病公安民警,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联络员协调对接,及时开辟绿色通道,确保救治工作的及时性和延续性。对需转县域外治疗的伤病公安民警,由定点医院提出需求,县卫生健康局积极协调相关医疗机构。情况特别危急或不宜转诊的,应当协调县域外专家会诊救治,或依托远程医疗会诊系统,组织专家会诊、实施远程医疗救治,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医疗救治中的作用。
(四)各级医疗机构根据需要,为辖区内公安民警开展健康教育、急救知识培训和讲座,引导广大公安民警树立科学的工作和生活方式,增强身心健康保护意识,必要时可派出医疗专家组,为执行重大安全保卫任务的公安民警和长期坚守基层一线公安民警提供送医上门服务。
二、切实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
(一)县公安局应按照国家11部委《维护医疗机构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和公安部《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六条措施》的要求,强化对涉医违法犯罪情报的收集研判,严厉打击职业“医闹”“医托”“号贩子”,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及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侮辱、威胁、殴打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快速出警,依法果断处置。
(二)县公安局要在定点医院设立治安巡逻必巡点,及时受理涉医报警,快速处置突发事件。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周边地区的巡防力度,提升见警率,维护好医疗机构及其周边地区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确保医疗工作正常开展,并指导医疗机构开展好重要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备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