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泰教政〔2019〕141号
各中小学、幼儿园、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泰顺县教育系统干部、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已经局党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泰顺县教育系统干部、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泰顺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泰顺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泰委办发〔2019〕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泰顺县教育系统干部、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县教育局政工科负责全县教育系统干部、教职工请(销)假的日常综合管理。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县教育局机关、各学区教办、泰顺城市学院、教师发展中心和全县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所有干部和教职工。
二、假期类型
列入本办法的请销假管理的类型有病假、工伤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等。
(一)病假:须凭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及病历、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医生建议休息时间作为假期主要参考,一次最长不超3个月。病假为连续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二)工伤假:须凭工伤认定材料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医生建议休息时间作为假期主要参考。工伤假为连续日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三)事假:须填明具体事由和具体时间要求,一般一次请事假假期最长不超过15天(包括双休日)。由于已实行年休假和每周双休制度,干部、教职工一般不应再请事假。确有私事需要处理的,应尽量安排在公休假期中处理。
(四)婚假:如男女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3天;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单位可视路途远近,另给予3天左右的假期。
(五)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请法定丧假3天。如法定丧假料理丧事确有困难的,单位可视具体情况,另给3天左右的假期。
(六)产假:如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且正常分娩的女职工可享受产假98天,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增加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根据孕妇身体状况,可在产前休息15天不等,休息天数计算在产假之内。女教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内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女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绝育及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假期。产假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产假时间可以顺延。寒暑假时间以教育局发文的教职工放假起止时间为准。
(七)护理假: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因配偶接受绝育手术需要照顾的,经手术单位证明,所在单位可以给予7天的假期。
(八)探亲假。须满足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干部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前提条件。请探亲假的须按规定进行严格审批,具体请假情形请在审批前与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及时做好沟通。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一律不予审批。因教职工有暑、寒假期以及教育工作的特点,教职员工的探亲假应安排在暑、寒假。
三、请假程序
(一)请假审批权限
1.机关中层干部、一般干部请假3天以下的,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请假 3天及以上的,由科室负责人初审,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负责人审批。学校(单位)负责人请假3天以下的,由政工科审核,分管领导审批;请假 3天及以上的,由政工科初审,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负责人审批。
2.学校(单位)教职工请假5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请假5天以上1个月以内的,由政工科初审,分管领导审批。1个月及以上的由政工科初审,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负责人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