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CTSD65-2019-0003
泰 农〔2019〕10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金融机构:
现将《泰顺县扶贫信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泰顺县扶贫信贷实施细则
泰顺县财政局 泰顺县农业农村局 泰顺县扶贫老区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泰顺县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泰顺监管
2019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扶贫信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金融扶贫力度,促进低收入农户加快发展增收,推动重点帮扶村加快发展,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扶贫产业增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19〕3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19〕7号)、《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泰顺县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泰委发〔2018〕63号)和《县财政局 县扶贫办关于印发<泰顺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泰财农〔2018〕112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扶贫信贷”是以全县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省级扶贫重点帮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为对象,以各级财政扶贫资金为支持,以帮助低收入农户发展生产、自主创业、增加收入和省级扶贫重点帮扶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为目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小额流动、有偿使用、持续发展”的原则,为贷款对象提供信贷服务。
第三条 扶贫信贷的实施范围为县内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县财政和扶贫部门视财力可适当增加信贷贴息资金,扩大信贷规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县财政局、人行泰顺支行、银保监会泰顺监管组共同负责全县扶贫信贷工作的组织指导。
第五条 农业农村(扶贫)部门、财政、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农业农村(扶贫)部门。引导低收入农户转变观念、发展生产、自主创业,重点发展短、平、快的种、养、加等项目,鼓励省级扶贫重点帮扶村发展产业壮大村集体经济,做好项目的指导与咨询工作;做好扶贫信贷贷款贴息对象的审核认定工作;协助做好扶贫信贷贷款贴息额度的认定和农户信用评定;做好扶贫小额信贷每月数据上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工作;加强扶贫信贷政策宣传,总结有效做法,加大交流推广力度。
(二)财政部门。负责扶贫信贷贴息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配合做好扶贫信贷贴息额度的审定工作。
(三)人民银行。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关于2019年泰顺县金融对接乡村振兴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负责运用扶贫再贷款加大对扶贫信贷的支持。负责对扶贫信贷等业务的政策指导和管理,做好与扶贫、银保监等部门的信息对接共享,共同做好扶贫信贷统计监测分析和评估考核工作。
(四)银保监部门。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包干服务”制度,推动扶贫信贷精准合规发放,加强信贷风险防范。针对监测发现的贷款户数异常波动、贷款逾期以及政策落实不到位、违法违规等问题,会同人民银行泰顺分支机构、扶贫部门定期通报、限期整改,并将动态监测情况和整改情况作为评估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贷款的实施和管理
第六条 贷款对象。申请扶贫贷款的对象为全县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省级扶贫重点帮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贷款对象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选择合适的生产经营项目、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和不良行为记录。低收入农户退出建档立卡范围后,其原有扶贫贷款在到期前可继续享受扶贫贷款贴息支持,以促进其稳定增收。
第七条 贷款用途。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的贷款主要用于开展特色农业(含农产品加工流通业)、来料加工业、家庭工业、休闲旅游业、电子商务业等生产经营项目;省级扶贫重点帮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贷款主要用于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的物业类、产业类项目。
第八条 贷款方式。对经评定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扶贫信贷扶持对象在授信额度内的贷款,一般采用信用发放,一次授信,随用随贷,随时归还,循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