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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财农〔2019〕4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规范和加强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项目专项管理,现将《泰顺县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顺县财政局 泰顺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监委、县审计局,雷子亮副县长。
泰顺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6月13日印发
泰顺县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县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工作,规范项目和资金管理,提升建设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农〔2015〕4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历史文化村落包括古建筑村落、自然生态村落和民俗风情村落等。根据省农办、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全省历史文化村落普查工作的通知》(浙农办〔2012〕42号)明确的登记要求,经省市县各级登记审核确定的历史文化村落,重点实施古建筑修复、村内古道修复与改造、搬迁安置区基本公建设施建设等三大项目。本项目资金主要是指用于古建修复、古道修复和改造等项目,来源于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三条 项目类型。分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省重点村项目和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省一般村项目两类。
第四条 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省补助资金支持对象和范围。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省补助资金对列入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一般村年度建设计划的建制村,开展古建筑修复、村内古道修复与改造等建设项目进行补助。
第五条 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省补助资金支持环节。古建筑修复项目,主要对古建筑的墙体加固、顶瓦修补、立面改造、构件修复及附属设施的材料、设备等购置与建造费用进行补助。古建筑是指古民宅、古祠堂、古戏台、古牌坊、古渠、古堰坝、古井泉、古街巷、古会馆、古城堡、古塔、古寺庙等,还包括具有鲜明时代印记的食堂、会堂等建筑,以及具有显著地域特色的土坯房、石头屋等。村内古道修复与改造项目,主要对古道(含古桥)的路基、路面、边沟、边坡、沿路附属设施等修复与改造的材料、设备等购置与建造费用进行补助。
第六条 申报要求。申报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要严格按照《关于开展全省历史文化村落普查工作的通知》(浙农办〔2012〕42号)明确的登记要求,在历史文化村落数据库名单中筛选;
2.村级班子战斗力强,村民积极性高,乡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
3.科学发展古村落文化休闲旅游的潜力较大,在保护的基础上,可以进行适度旅游开发,能够实现“保护促利用、利用强保护”的良性循环。
4.申报省重点村项目的村落,重点村计划保护建设投入达到 1750 万元,补助资金和地方自筹资金比例是1:1.5,各乡镇在申报时务必说明自筹资金来源。
推荐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严格按照《关于开展全省历史文化村落普查工作的通知》(浙农办〔2012〕42号)明确的登记要求,在历史文化村落数据库名单中筛选;
2.村级组织战斗力强,村民积极性高,县乡两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
3.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不得与重点村重复。已申报过省重点村和省一般村项目的古村落,不得重复申报同类型项目,已申报过省一般村项目的村落,可以申报省重点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