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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顺县政府专职消防队经费保障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2021-05-30 泰顺县 收藏
朗读

泰财行〔2019〕68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经费保障,有效激发队伍活力,确保各项执勤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浙江省公安厅等三部门关于全省合同制消防战斗员工资标准的指导意见》(浙公通字〔2018〕48号)、《关于编外人员薪酬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泰人社〔2017〕56号)以及《泰顺县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泰政办〔2012〕23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具体如下:


适用范围

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


运行经费保障

(一)人员经费

基本工资1700元/月,岗位补贴(队长.指导员300元/月、副队长200元/月、班长.驾驶员150元/月、战斗员及其他岗位队员100元/月),执勤补贴400元/月(含高危、超时加班),高温补贴225元(6-9月),工龄补贴(入职首年100元/月、每增加一年增50元/月),伙食补贴260元/月,年终奖励(优秀3600元、良好2400元、合格1200元)。

人员按照已建成的一级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员10人,其余7人的编配予以保障。

(二)营房、车辆装备经费

在营房运维、战斗用车维护、油料损耗补给等方面给予每年8万元保障;个人防护装备、灭火器材物资等装备器材方面,按照先保重点、逐步提升、确保有效的原则,由各地上报采购需求,县消防救援大队审核把关后予以明确,一级专职消防队给予每年7万元保障,二级以下专职消防队给予每年6万元保障。

(三)社会保险

政府专职消防员统一参加国家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其它国家规定强制需缴纳的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上述保障若涉及地区调整的,按最新标准予以执行。同时,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县财政实际,人员(含社会保险)经费保障由县财政承担40%,营房、车辆装备经费保障由县财政承担60%。补助经费县财政年初发放50%,剩余根据年度测评结果进行发放。

三、考核评比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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