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泰政发〔2020〕6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泰顺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泰顺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泰顺县政府投资项目统筹管理,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63号)、《泰顺县政府投资项目预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按照《政府投资条例》的规定,指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不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的资金,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
项目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性项目;其他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国家、省、市政府鼓励的其他建设项目。
项目来源:国家省市县五年规划的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预备库和储备库;县政府确定事关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体现财政资金有效使用和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节约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
第二章 项目生成管理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项目预备、政府投资计划三级管理制度。
第五条 县政府直属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根据泰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进行项目储备及申报,由县发改局审核后列入项目储备库。储备项目一般应明确项目名称、拟建地点、拟建规模及内容、投资匡算等内容。
第六条 由县发改局牵头开展项目预备库制定。定期从项目储备库中研究选取资金来源、土地要素等条件具备、建设必要性、可实施性较强的项目列入项目预备库,同步编制前期经费安排计划。预备库项目原则上应达到项目建议书深度(概念方案)。
项目预备库和前期经费安排计划初稿完成后,县发改局根据《泰顺县政府投资项目预审制度》规定组织项目预审。根据预审意见修改完善,形成项目预备库及前期经费安排计划报批稿,由县发改局提交县政府决策,并由县政府下达项目预备库及前期经费安排计划。
第七条 项目储备库和预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储备库每季度调整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4月、7月、10月,项目业主申报项目,县发改局审核后列入储备库。预备库项目每半年调整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4月和10月,项目业主申报、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县发改局汇总后就项目必要性、可行性、成熟度组织有关部门联审,通过后纳入预备库。
第八条 项目预备库及前期经费安排计划确定后,原则上各前期主体需在6个月内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第九条 由县财政局统筹安排5000万元政府投资前期工作专项经费,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滚动使用原则,同时接受县发改、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作为概算投资的组成部分,纳入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第十条 项目前期经费使用范围:(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概算、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等编制及评审费用;(二)环评、节能、水土保持、稳评等咨询评估费用;(三)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参照《泰顺县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泰政办[2013]174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预备库项目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原则上自动进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由县发改局提出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初稿,按程序提交县政府、县人大常委会、县委常委会、县人代会审议,并由县政府下达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一般在人代会后下达,原则上在年中调整一次。因项目建设实际需要,需对政府投资计划进行调整的,应由项目业主提出,经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重大调整应按政府投资年度建设计划批准流程履行调整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