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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的通知

2021-05-30 泰顺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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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认真做好全市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和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结息、对账、验审工作的通知》(温公积金〔2020〕49号)及《2016年泰顺县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纪要》(〔201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20年7月份起对我县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进行调整,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比例

2020年度,全县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存比例按12%执行。企业、民办非企业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再履行报批手续。

二、月缴存工资基数的计算

2020年度(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下同),我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按以下规定项目计算:

(一)机关工作人员。月缴存工资基数=2019年12月份应发工资+(全员绩效奖+年终一次性奖金+年休假补贴+考绩奖)(2019年度月均数)。

(二)事业单位人员。1.各学校(含学区教办)人员月缴存工资基数=2019年12月份应发工资+(全员绩效奖+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他补贴)(2019年度月均数);2.其他事业单位人员月缴存工资基数=2019年12月份应发工资+(全员绩效奖+奖励性绩效工资+年休假补贴+考绩奖)(2019年度月均数)。

(三)中央、省、市属单位及县境内企业人员。月缴存工资基数=职工本人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

三、月缴存工资基数的上下限规定

(一)月缴存工资基数计算后,市属、县属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其他企业及外地驻我县单位的职工本人的月缴存工资基数如低于4534元(2019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556元的60%的进元计算值)的,按4534元计算;如高于22669元(2018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556元的3倍的进元计算值)的,按22669元计算。

(二)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县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口径计算;企业和其他组织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9年在本单位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确定。

(三)对原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同意,其所辖非公企业职工以最低工资标准缴存的,可继续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合力助企强工实施意见的请示》(温公积金〔2014〕57号)有关要求执行,即符合条件的单位职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按本县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执行。本县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分别为1660元/月。

(四)已按或拟按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工资基数申报缴存的建缴单位,要提供当期发放工资的职工工资册(含人事代理)和同期当地社保部门提供的缴纳社保职工名册,并做到应缴尽缴,全员建缴住房公积金。否则,不予以核准。

(五)央、省属等单位缴存。中央、省属和外地驻我市的单位,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届第二次会议纪要(〔2017〕1号),暂停执行“在温中央和省属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可参照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的规定。按照本市单位有关缴存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个人自愿缴存。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应按不低于4534元(2019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556元的60%的进元计算值)、最高不得超过7556元的范围自主确定缴存基数,并按24%的缴存比例,全额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其中,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个人自愿缴存职工,应按2019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556元作为缴存工资基数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月缴存额的计算

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职工月缴存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计算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以下的进元计算(即不保留小数位,小数位是1-9的往前进位)。职工缴纳的月缴存额加上单位为职工缴纳的月缴存额合计为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总额。

五、降低缴存比例、缓缴或免缴职工本人部分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一)对部分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可按《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温政办〔2007〕94号)等文件精神,企业、民办非企业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再履行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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