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局属各单位、各科室:
根据《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顺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办〔2020〕49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将《泰顺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泰顺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0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泰顺县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和文物系统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泰顺县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和文物系统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县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和文物系统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规范、执法内容、执法结果、执法监督等行政执法信息(以下统称执法公示)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泰顺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执法公示包括但不限于:
1、执法主体。包括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的主体资格、执法权限、执法范围以及职责分工等。
2、执法依据。包括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等。
3、执法规范。包括工作规程、管理规范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
4、执法内容。包括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检查、风险管理等执法工作部署、工作安排等。
5、执法结果。包括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结果、即时检查等情况。
6、执法监督。包括涉及文化市场违法行为举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渠道等。
7、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公示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执法公示以泰顺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浙江政务服务网为主要载体,辅以相关网站、发布公告等方式,方便群众查询。
第七条 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八条 行政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应当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九条 对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内容而没有公示的,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泰顺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泰顺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和文物市场执法检查工作,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和文物市场进行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的整个过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必须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三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调查和行政检查,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等文字记录;
(二)实施现场检查(勘验)的,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字记录;
(三)实施抽样取证的,制作抽样物品清单等文字记录;
(四)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査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财产)清单等文字记录;
(五)组织听证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公告)、听证笔录等文字记录;
(六)委托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的,制作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委托书;
(七)依法制作其他文字记录。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査和行政检查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四条 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口头告知的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的,应制作告知书或者在询问(调查)笔录、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中予以记录。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进行口头陈述、申辩的,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口头放弃陈述、申辩的,应记录具体情况。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交的陈述、申辩和放弃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予以保存。
第五条 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物品清单、査封(扣押)物品(财产)清单、听证笔录、陈述申辩笔录(口头放弃陈述申辩记录)等直接涉及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权利、义务的记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交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确认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六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需要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制作行政执法决定书,并由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经集体讨论的,应记录集体讨论情况;经局市场管理科审核的,应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或者在内部审批件上载明审核意见。
第七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
(一)直接送达的,制作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