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CTSD12-2020-0002
泰财教〔2020〕970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泰顺县科研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顺县财政局 泰顺县科学技术局
2020年12月31日
泰顺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印发
泰顺县科研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泰顺县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和公正的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研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9〕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科研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计〔2017〕146号)、《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浙科发规〔2019〕110号)、《温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温市科发〔2017〕57号)、《温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科技专项与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温市科发〔2017〕58号)、《温州市科研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修订)》(温市科管〔2019〕8号)、《关于印发温州市基础性科研项目透选细则的通知》(温市科综〔2019〕3号)、《泰顺县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试行)》(泰政办〔2015〕3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我县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及相关的其它科学技术活动,包括一般科研项目、重大科研创新攻关研究项目。县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县开展科研活动、提升科研创新能力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一般科研项目采取财政补助和经费自筹两种立项方式。主要是工业、农业、社会发展(含医疗卫生、教育)、科技合作以及软科学研究项目,重点支持科学技术研发、应用性研究和试验发展的关键技术的研究,资源环境、人口健康与保障、教育、公共安全、减灾防灾、农业与农村发展等领域的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以及产业发展共性技术的研发;软科学研究项目重点支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研究,政策研究,以及软科学研究的基本理论与方法等。财政补助项目,是指县科技局每年择优遴选予以立项的项目,每个立项项目县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经费自筹项目是指项目负责人自愿,承担单位同意,具备一定科研条件和研发能力,经过专家评估,县科技局予以立项,但研发经费需要自筹的项目。
重大科研创新攻关项目,重点在前沿技术探索、关键共性技术以及产业化等方面的攻关项目。通过项目实施,加快突破一批核心技术,取得一批标志性成果,研制一批自主创新产品。重大科研创新攻关项目由若干个重点专项组成,突出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生命健康等重点领域,在项目申报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增补、调整。
第三条 科研项目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支持、科学规范、注重绩效、透明公正、宽容失败等原则。
第四条 科研项目管理实行公开行政制度。按照政务公开的范围和程序,项目的申报、立项、验收结果等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实现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验收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成员与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
(一)项目管理者在项目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如与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二)咨询与评审专家如与咨询评审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回避;由咨询或评审对象申请提出且理由正当需要回避的专家应当回避。
(三)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和科技中介机构与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放管服”改革,明确项目各管理层级的责任,确保委托放权到位、管理规范有序。
(一)县财政局主要职责
1.负责年度财政科研经费的安排。
2.会同县科技局做好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3.监督科研项目财政经费的使用。
(二)县科技局主要职责
1.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
2.完善项目和经费管理制度,加强科研信用管理。
3.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批准项目的变更和终止申请。
4.组织科研项目经费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5.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解决的有关问题。
(三)项目承担单位所在乡镇或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及择优推荐。
2.审核项目的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审核项目验收材料。
3. 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任务。
4.承接县科技局下放的科研项目管理职责。
(四)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负责申报项目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科研伦理审查。
2.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立项后应及时签订项目合同,严格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组织项目实施,落实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必要条件,及时完成项目研发任务和目标。
3.按规定合理统筹安排使用经费,及时为项目负责人办理预算调整手续。
4.自觉接受县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开展项目实施的阶段性自查,及时反馈项目的实施进展、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经费使用情况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5.指导、督促项目负责人及科研人员及时、规范、准确做好研究开发、试验等科研记录、账册,确保记录客观、真实、完整。
6.及时报告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7.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进行项目验收,提交项目验收材料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县科技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要求、截止时间、申报程序等。
第八条 县科技局要进一步完善项目发现机制,逐步建立并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项目的机制。项目征集和发现的渠道和方式包括:
(一)公开征集。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解决制约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核心关键技术与应用示范等问题,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科研项目。
(二)主动设计。跟踪了解重点领域技术发展趋势,结合重大工程建设、产业发展和服务民生,加强技术需求调研,主动设计对我县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科研项目。
(三)开放市场推荐项目渠道。允许风险投资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直接向县科技局推荐其股权投资的科研成果转化项目。从科研创新创业大赛、科研成果竞价拍卖等活动中,发现和挖掘一批契合市场需求的项目。
建立项目推荐与实施管理对应的责任机制。推荐单位应当对其推荐并立项实施的项目协助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工作。
第九条 项目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是泰顺县行政区域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项目管理和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的企事业单位或机构,具有一定研究基础、人才队伍和创新实力,申报人必须依托单位进行申请,项目负责人须是本单位在职人员。
(二)企业为主体申报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的,其上年度的研究开发费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应不低于3%,适当向高新技术产业类项目倾斜。
(三)申报的项目具有合理的实施方案、先进可行的技术路线和明确的预期绩效,科研成果的应用前景较好。
(四)项目实施后,项目绩效目标中可量化考核的技术、经济或社会效益指标提升明显。
(五)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以往科研项目实施执行情况、验收结题、资金筹措、经费管理、科研诚信、知识产权保护和接受监督检查方面情况良好。
第十条 项目申报限制。
(一)同一项目或内容类同的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申报不同类别的项目。
(二)县级已立项科研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拥有在研县级科研项目的,当年不得申报县级科研项目;同一年度同一项目承担单位或同一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2个县级科研项目(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项目实行网上申报。项目申报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实名注册,填写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一)《泰顺县科研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实施方案简表(申请县财政补助5万元以上(含5万元)需提供可行性报告)
(三)其他附件:申报科研合作项目需提供合作协议等。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程序主要包括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实地核审、科室联审、科技局决策等。
形式审查。由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对申报单位和项目申报人是否具有良好的信用、是否符合申报通知的基本要求、相关佐证材料及附件是否齐全和符合规范等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入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主要围绕承担单位研发能力和研发投入、项目实施方案是否符合目标要求、是否具备相应的创新条件和能力、项目应用及发展前景,经费预算是否合理、技术路线是否切实可行等进行评价打分,对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能否解决行业(产业领域)关键核心(卡脖子)技术难题等进行评价,提出推荐建议。专家评审由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实施,评审专家应选择专业领域匹配,真懂此行此项的原则,优先从专家库中抽取或相关技术领域专家中邀请确定。项目专家评审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县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实地核审项目,原则上得分占总分值的60%以下的项目不列入实地核审。
实地核审。由县科技局组织2名及以上专家对列入实地核审的承担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研发能力和研发投入、项目实施是否符合目标要求、关键技术是否切实可行等进行评价,并对项目实施总经费提出建议。
科室联审。由县科技局相关科室在专家核审结果的基础上开展科室联审,结合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年度科研创新工作重点,提出拟立项项目以及经费安排建议。必要时可再次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县科技局决策。县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从拟立项项目与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的一致性、评审程序的规范性等方面,对拟立项项目和经费资助方案进行审议,作出是否立项和经费补助的决策。
第十三条 县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作出立项决策后,相关项目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科技局邀请专家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根据公示和复议结果,确定立项项目并由县财政局、县科技局联合发文下达科研计划项目及补助资金。
第四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四条 县科研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立项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县科技局(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乙方)共同签订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统称合同书,下同),项目合同要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合同的相关条款原则上应与项目申请书的各项指标及可行性报告内容一致,不得以补助经费未达到申请经费数额为由更改项目合同内容,但根据评估专家建议,在项目承担单位认可的情况下,遵循技术指标调增不调减的原则,可对部分指标进行补充。项目承担单位逾期不签订项目合同的,视为放弃该项目的立项,由县科技局按程序对项目予以撤销。
项目实施时间根据实际需求在合同书中约定,一般不超过1年;预计实施期限超过1 年的,应当提出分阶段目标,按阶段目标有计划开展研究。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的目标任务,履行责任和义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合同变更管理。项目实施期内,出现下列情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申请,经过项目承担单位所在乡镇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通过“科研大脑”中的科研项目管理系统或书面申请的方式提请县科技局变更合同书有关条款,但合同书规定的考核指标不予调整。
1.项目负责人调离原单位或无法履职等,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2.项目承担单位因重组、兼并、改制等原因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的;
3.项目合同实施期限需要延长的,应在合同实施期内提出延期申请,每个项目延期申报一般不超过1次,每次延期不超过12个月。
4.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需要变更合同书内容的。
为扩大科研人员自主权,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合同书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并按规定自主调整项目组成员。上述调整由项目负责人通过系统事先报备或报县科技局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合同终止实施的申请。
(一)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终止项目实施:
1.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2.项目研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3.项目研发取得了目标产品,但由于市场变化进一步产业化应用没有意义的;
4. 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的新的项目负责人的;
5. 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6.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
需终止实施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内到期前提出,并附项目总结报告、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表(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要提供经费使用情况审计报告)等材料,经项目承担单位所在乡镇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审批。同意终止实施的项目,财政结余经费和经审计使用不合规经费按原拨付渠道予以收回。
第十八条 完善项目中期检查制度。实施周期超过1年及以上的项目应在实施中期由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开展检查工作,及时了解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和绩效目标任务实现程度,发现和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对项目能否完成任务目标做出判断。中期检查方式包括会议或现场检查等,探索实行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和测试、用户评价等不同形式。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暂停拨付后续财政补助资金。对未按要求实施项目或使用经费的,按规定作出限期整改、终止项目实施、收回补助资金等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在研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县财政局、县科技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缓拨经费、停止拨款、通报批评、强制终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一)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签订项目合同的或擅自变更项目合同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