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CTSD01-2019-0012
泰政办〔2019〕6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泰顺县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县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提质增效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及《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县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1〕6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泰顺县县长质量奖是泰顺县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主要授予我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的质量管理模式,在工业(含农产品加工业)、工程建设、服务等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泰顺县县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定一次,坚持“自愿申报、科学公正、好中选优”原则,一般每年获奖的企业或组织为1家以上。
第四条 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T19579《卓越绩效评价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
第五条 鼓励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经济、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领军型企业和高成长型企业,以及在“浙江制造”品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积极申报县长质量奖组织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成立泰顺县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评委会)。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县评委会主任,县政府分管副主任和县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县评委会其他成员由县质量强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担任。
县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县评审办),与泰顺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县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涉及的重大事项。
(二)召开县评委会成员会议,审查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通过投票表决方式,确定县长质量奖和县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初步入选名单。
第八条 县评审办承担县评委会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开展县长质量奖申报、资格审查、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
(二)负责向县评委会报告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情况,根据专家组现场评审结果,提出县长质量奖候选组织名单,提请县评委会评审认定。
(三)组织公示县长质量奖和县长质量奖提名奖初步入选名单,并负责相关投诉举报的调查核实工作。对公示无异议的初步入选组织,提请县政府予以批准。
(四)负责县长质量奖评审员的选拔、聘用、管理等工作。
(五)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督促获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和标识。
第九条 县评审办在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环节可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若干个评审组,具体负责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评审组一般由3名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条 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县长质量奖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证照;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2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全县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国内有较大影响;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