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CTSD01-2018-0010
泰政办〔2018〕9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泰顺县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泰顺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的征收补偿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工业用房是指征收范围内已取得合法手续和经依法认定后可视为合法的生产用房及其附属配套用房。
第四条 工业用房的征收补偿必须符合我县城市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和产业集聚发展。
第二章 征收补偿
第五条 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应当根据用地面积结合用地性质、使用年限、建筑物面积、建筑结构、建筑成新等因素,实行货币补偿、土地置换、标准厂房调换等方式进行安置,被征收人有权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被征收工业用房规模较小的,原则上不实行土地置换和标准厂房调换。被征收人经营的产业不符合安排落实置换用地工业园区入园标准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或异地标准厂房调换安置。被征收人经营的产业不符合安排落实标准厂房调换工业园区入园标准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经营的产业不符合泰顺县产业发展或不利于生态环境改善,又不能转产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方式安置。
第六条 工业用房的征收货币补偿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不可移动(即无法恢复使用)生产设备设施等重置的补偿和可移动(即可恢复使用)生产设备设施等搬迁、拆装(包括设备调试等费用)的补偿,以及存货、原材料等搬迁的补偿。
(三)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临时安置的补偿。
(四)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七条 被征收工业用房的价值补偿包括工业用房建筑物、装饰装修、附属物等价值的补偿和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经认定可视为合法的工业用途未登记建筑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仅限于该工业用房建筑占地面积部分。补偿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划拨用地价格扣减征地补偿费后评估确定。
第八条 被征收工业用房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以及通过在中介服务网上公开竞争比选等方式随机确定。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
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公证费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作为委托人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复核评估不收取费用。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鉴定撤销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
被征收人有义务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估价所需资料,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若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所造成估价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责任自负。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由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单位、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评估机构应当在分户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被征收人不提供资料、拒绝估价人员实地查勘,致使房屋评估无法进行的,评估机构可参照同区域、同建筑类型的房屋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估价师、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与被征收房屋补偿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评估、鉴定活动。
征收补偿过程中涉及到的资产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结果的公示和送达、鉴定、准入具体参照本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不可移动(即无法恢复使用)生产设备设施等重置的补偿和可移动(即可恢复使用)生产设备设施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等的补偿,以及存货、原材料等搬迁的补偿。具体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