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CTSD00-2018-0006
泰政发〔2018〕8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泰顺县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的补充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的补充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我县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更好服务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的实施意见》《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的实施意见》《泰顺县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助推乡村振兴战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四好农村路”建设实际,特制定本补充意见。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列入《泰顺县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助推乡村振兴战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中的相关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为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行业监管,县“四好农村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四好办”)对工程进行行业指导,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承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第四条 县四好办成立专班人员,负责建设项目计划编排及审核、前期工作及招投标指导、资金拨付审核、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年终目标考核等。
第五条 建设项目列入县政府对乡镇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根据《泰顺县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助推乡村振兴战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规定,建立“建设项目”数据库。各乡镇政府按照“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在每年9月份申报下一年度建设计划,县四好办组织专班对上报的计划经实地勘察、核查认定后,报县交通运输局联合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进行审定,确定项目建设年度计划。
第七条 计划下达后应严格按照审核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若项目计划确需变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经批准实施的工程项目应确保在规定的建设期限内完成,对未能按计划时限完成的乡镇、部门,年度目标考核给予扣分,并在全县内进行通报。
第九条 根据建设项目计划编报时限要求,各乡镇应提前做好年度建议计划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资金筹措方案、施工图设计及报批、政策处理等),确保计划按时实施。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条 通乡镇、景区等公路改扩建,路面维修、安防工程、危桥病隧改造、普通公路服务站,按交通工程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通自然村公路、断头路及低等级公路提升改造、消除等外公路技术要求,根据《交通部关于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江省农村公路改造提升技术指导手册》《温州市农村公路提升工程技术指南》执行,同时结合我县实际,一并遵循以下技术要求:
新建通自然村公路、断头路:原则上按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路基路面宽度不小于5.5米、5.0米;特殊路段路面宽度不小于4.5米,且必须按规定设置错车道,满足农村客运班线的基本要求。
低等级公路提升改造。按两档分类,一档是对交通量较大、通乡镇、中心村或风景区,具备拓宽条件的路线,要求路基路面宽度不小于5.5米、5.0米,且拓宽宽度不小于1.0米;二档是对受地形限制不具备全线拓宽条件的路线宜采取局部改善措施,如路肩硬化、局部拓宽、降低纵坡、弯道改善、边沟硬化等处置措施,错车道设置原则上每公里不少于4个,且满足通行和通视要求。
消除等外公路。原则上按不低于准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分两个类型(A和B类)。A类为等外级砂石路,部分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的;B类为等外级的原路面已硬化至3.5米宽公路,但是部分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第十二条 渡口提升改造,根据《关于开展全省美丽渡口创建活动的通知》《浙江省美丽渡口创建实施方案》执行,主要围绕渡运安全管理、渡船安全技术状况、渡口渡埠设施、周边整体环境、渡运公共服务能力、美丽渡口创建氛围等六个方面进行提升改造。
第十三条 乡镇运输服务站及村级农村物流服务点的建设改造分别根据省运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全省乡镇运输服务站建设任务的通知》《关于明确村级农村物流服务点建设和评定要求工作的通知》规定进行实施。
第十四条 农村港湾式停靠站的选址,应充分听取所在村的意见,并以“坚持质量、速度和效益相统一”的原则进行建设。
第十五条 “四好农村路”示范乡镇创建,根据《温州市“四好农村路”暨美丽乡村公路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考评办法》要求实施。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实施执行开工报建、政府监督、竣工验收的程序。
第十七条 通自然村公路、断头路及低等级公路提升改造、消除等外公路、渡口提升改造、建设改造乡镇运输服务站、港湾式停靠站、村级农村物流服务点、路面维修、安防工程、危桥病隧改造、普通公路服务站以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批复的文件为立项依据,县发改部门不再重新立项。其中,低等级公路提升改造工程项目,路面宽度≥6.0米,路基宽度≥6.5米,应由县发改部门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