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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顺县扶贫资金互助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30 泰顺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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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SD01-2018-0003

泰政办〔2018〕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泰顺县扶贫资金互助组织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扶贫资金互助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机制,加强各类扶贫资金互助组织管理,规范扶贫互助资金健康、有序运行,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09〕103号)、浙江省扶贫办《关于开展建立低收入农户集中村资金互助组织试点的通知》(浙扶贫办〔2008〕40号)和中共温州市委《关于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温委〔2011〕1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类扶贫资金互助组织(以下简称“各类互助组织”)是经县级扶贫部门审批,由县级民政部门按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注册,属非营利性的互助资金组织。遵行“社区性原则、合作制原则、封闭性原则、发展性原则和非营利性原则”。

第三条  互助资金是指以财政扶贫资金为引导,会员自愿按一定比例交纳的资金为依托,无任何附加条件的社会捐赠资金为补充,优先在扶贫重点村、农民专业合作社内建立民有、民用、民管、民享的周转性生产发展资金,宗旨在扶贫,关键在互助,方向在发展。

第四条  各类互助组织开展资金互助服务活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互助资金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各类互助组织会员入退会自由,但为维持互助组织稳定运行,原则上会员在入会一年后方可退会。

第六条  各类互助组织以其会员入会资金、财政补助资金及其积累为限对该组织承担责任。

第二章  设立与退出

第七条  各类互助组织设立时,名称应由其所在乡镇+组织形式组成,如:“泰顺县XX乡镇XX村扶贫资金互助会”或“泰顺县XX合作社扶贫资金互助会”等,具体程序:

(一)项目实施单位要成立筹备小组,并向所在乡镇提出申请,乡镇审核后报县级扶贫部门审批及省、市扶贫部门备案;

(二)组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管理机构和通过章程、资金管理办法,制订相关工作制度;

(三)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到当地金融机构开立验资账户,缴存会员交纳的入会资金,取得验资报告;

(四)按县级民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进行注册登记,并取得法人登记证书;

(五)凭民政部门颁发的法人登记证书、当地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验资报告和会员花名册,填写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单,申请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第八条  建立健全互助组织退出机制,出现以下运转不正常情况,经3-6个月整改,仍无明显好转的,应进入退出程序:

(一)违反第一章规定原则的;

(二)没有按章程的规定管理和使用互助资金的;

(三)在财政扶贫资金到位后3个月内未开展资金互助业务的;

(四)财政扶贫资金到位后6个月,借款比例连续6个月低于互助资金总额50%的;

(五)互助资金不良借款率超过15%以上的(不良借款指逾期30天和30天以上的借款);

(六)互助资金净值低于互助资金总额60%的;

(七)没有按有关规定管理,造成财务管理混乱的;

(八)会员少于5人无法开展活动的;

(九)其他原因。

第九条  退出程序。退出时由各类互助组织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政府审核同意、泰顺县扶贫资金互助联合会(以下简称“县级联合会”)债权债务清算,县扶贫、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县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同时报省、市扶贫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债权债务清算,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优先偿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扣除运行成本,包括人工成本和非人工成本;

(三)分摊资金损耗,因不可抗拒因素(如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耗按互助资金构成比例分摊,因其他因素造成的损耗由责任人承担;

(四)退还会员交纳的互助金及会员合理回报;

(五)财政扶贫资金应该首先归还至县级联合会,由其统筹调剂,但县级联合会应将收回的财政资金优先统筹用于退出互助组织所属乡镇辖区内的其他互助组织;社会捐赠及结余资金转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归集体所有。

第三章  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  互助组织理事会是互助资金的日常管理机构, 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办理农户的入会和退会手续;

(二)负责制订互助组织章程与各项规章制度;

(三)负责做好会员借款的规划、审查、公示、审批、发放与回收等具体工作;

(四)负责做好互助资金的管理与收益使用;

(五)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互助资金管理与运行情况;

(六)定期向县级业务指导部门提交报告、报表,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各乡镇必须确定至少1名扶贫工作人员,负责本乡镇范围内的各类互助组织日常监管工作,有条件的乡镇可设立乡镇级扶贫资金互助联合会,负责乡镇范围内的各类互助组织日常监管工作。其中乡镇级扶贫资金互助联合会职责按其制定的章程、资金管理办法和其他各项工作制度规定执行,但必须要包括以下主要职责:

(一)参与项目实施单位的选择;

(二)协助项目实施单位开展项目的组织、宣传和发动;

(三)协助项目实施单位组建互助组织,制订各项管理制度;

(四)帮助和指导各类互助组织日常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尤其是财务管理与核算,风险防控并提供必要技术服务;

(五)监督检查各类互助组织运作过程,定期报告项目进度和监测情况;

(六)协助各类互助组织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三条  设立县级联合会,受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扶贫办等部门委托,具体负责统筹管理、监督指导全县各类互助组织工作,具体职责按其制订的章程、资金管理办法和其他各项工作制度规定执行,但必须要包括以下主要职责:

(一)参与项目实施单位的选择,指导项目实施单位组建互助会;

(二)协助项目资金的监管;

(三)指导制订互助组织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四)负责培训乡镇、村、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项目管理人员;

(五)定期组织检查互助组织运行情况,指导做好年度检查工作;

(六)负责外部监测,定期提交项目进度和监测报告;

(七)负责组织各类互助组织账务统一代理工作并实行电算化管理,代理费用由各互助组织承担;

(八)负责接受和处理互助组织有关问题的投诉和咨询;

(九)组织开展互助组织的绩效考评工作。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互助资金主要来源及权属

(一)互助资金主要来源:开办资金、各级财政扶贫资金、会员自愿交纳的互助金、社会各界捐赠资金和互助资金的增值部分。

(二)互助资金权属:互助资金中财政扶贫资金归县级财政所有,县级联合会监管,捐赠资金及其增值部分(含财政资金增值部分)归项目实施单位的全体村民、社员、会员所有,成员入股资金及其增值部分归成员所有。

第十五条  各类互助组织(除县级联合会外)资金总量不得超过500万元;会员以货币形式缴纳的互助金原则上不低于财政扶贫资金的20%;单个会员出资比例不得超过资金总额的10%且不超过2万元。

第十六条  各类互助组织应在当地金融机构开设且只能开设一个专用结算账户,将互助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加强对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各类互助组织在办理企业网银后连同专户存折一并上交县级联合会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风险防控

(一)各类互助组织应加强风险控制,任何时候借款余额不得超过互助资金总额的95%。同期内,互助组织会员借款不可以相互担保,但在借款人的授信额度内允许为他人或多人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担保人可以是会员也可以是本村有经济实力的村民,具体由互助组织理事会审核后确定。

(二)各类互助组织理事会要对借款人资格与借款用途进行严格审查,优先向低收入农户和妇女会员发放借款。规范借还款程序,个人借款原则上不超过个人缴纳互助金的20倍,且单笔借款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2万元,经县扶贫办审核批复的互助组织,部分会员借款最高可到5万元,来料加工资金互助会个人借款原则上不能超过10万元,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资金占用费率按等于或低于上年度全县银行一般贷款加权平均利率收取(原则上月利率不得超过8‰),具体标准由各类互助组织理事会确定。

(三)借款逾期未还的,原则上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加收滞纳金,直至还清借款,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若有特殊情况的,需经所在互助组织理事会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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