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CTSD01-2017-0017
泰政办〔2017〕1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外来建筑企业管理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县外来建筑企业税收征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本着“合作办税、信息交流、源头控管、全程监管”的原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抓好项目备案或开工证发放前的源头管理,由税务部门负责外来建筑企业的税收征管,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外来建筑企业实施项目的资金支付把控。在项目招投标前,各单位应充分宣传外来建筑企业的税收征管规定,鼓励、倡导外来建筑企业在泰顺承接项目时,以企业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或总公司)内的其他纳税人(指财务制度健全,独立向我县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为项目业主单位提供建筑服务。
二、工作流程
(一)外来建筑企业在工程中标或承包后的7个自然日内,持《工程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手续、合同到我县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第三方注册登记后,到县国税部门登记备案,并填写《外来建筑企业税务登记信息表》。县市场监管和国税部门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建立审批绿色通道,专人办理,为外来建筑企业办事提供优质服务。
(二)项目业主单位在签订合同前,对外来建筑企业在我县设立第三方等情况进行审核把关。
(三)县国土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罗阳功能区、供电、电信、移动、联通等有关单位,在项目备案或发放施工许可证前,凭县国税部门提供的《外来建筑企业税务登记表》予以备案或发放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