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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

2021-05-30 泰顺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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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SD00-2017-0010

泰政发〔2017〕1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切实解决转保过程中存在的未来基金支付压力增大等问题,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5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个人缴费政策

从2017年7月1日起,按规定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按规定通过补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度全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比例18%。今后缴费基数如需调整的,由县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出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或县社会保险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从2017年7月1日起,原个人一次性补缴优惠部分由县财政从土地出让收入等资金安排补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周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70周岁以上不再降低补缴标准)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周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递减5%,70周岁以上不再降低个人缴费优惠资金,由县财政从土地出让收入等资金中安排补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应划转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须在被征地农民转保后一个月内划转到位。

二、提高财政补贴标准

从2017年1月1日起,在保持原财政出资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以转保时上一年度全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提取5年的费用充实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所需资金由县财政从土地出让收入等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三、加大土地出让收入划转政策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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