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事项编号: |
3 |
事项名称: |
放射诊疗许可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法定实施主体: |
卫生行政部门 |
实际实施主体: |
上虞市卫生局 |
处理处室: |
上虞市卫生局行政许可科 |
垂直层级: |
绍兴市卫生局 |
横向层级: |
单独审批 |
申请人种类: |
其他 |
法定期限: |
30天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
免费 |
收费依据: |
/ |
收费标准: |
/ |
年检情况: |
无床位少于100张的每年一次;床位大于等于100张的每三年一次; 检审地点:便民中心卫生窗口 |
设定依据: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申报条件: |
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6、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7、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8、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
申报材料: |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3、《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4、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及其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5、放射诊疗设备清单,放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清单; 6、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和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报告(复印件); 7、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组织、安全防护专(兼)责管理人员名单和管理制度、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8、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表; 9、《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
受理地点: |
上虞市便民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
办理流程: |
窗口受理---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现场技术评估---对审报资料进行审核---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
咨询/联系电话: |
82129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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