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试行)
为更好地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保证行政执法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减少执法随意性,防止权利滥用,树立城市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借鉴兄弟县市经验,现对自由裁量权作如下规定: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市政公用管理
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城市生活垃圾办法》、《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章)行为,按以下处罚尺度执行:
㈠在市区主要道路、主要道路两侧、广场及市中心区域等公共场所的违法行为,根据违法程度,按罚则上限的70%以上处罚;
㈡在其他道路或区域范围的违法行为,根据违法程度,按罚则上限的50%以上处罚;
㈢采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处50元/次罚款。
二、城市规划管理
㈠在城市规划区内,属于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均应作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处罚。
㈡在城市规划区内属于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除责令其改正外,按以下处罚尺度执行:
1、对房地产开发商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原则上按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40%以上处罚;
2、事业单位或部门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按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20%以上幅度处罚;
3、对企业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按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上幅度处罚;
三、环境噪声管理
㈠对环境噪声违法行为,按以下公式确定罚款数额:
罚款数额=最低罚款额×生产规模系数(A))×污染物超标倍数系数(B)×当年违法处罚数系数(C)
㈡系数按下表确定
A——生产规模系数
1、水污染超标排放处罚系数:
日生产排水量 |
A |
100吨以内 |
1 |
100吨以上1000吨以内 |
2 |
1000吨以上 |
3 |
2、大气污染超标排放处罚系数:
锅炉蒸气吨位/时 |
其它炉窖年燃煤量 |
A |
1吨以内 |
1000吨以内 |
1 |
1吨以上6吨以内 |
1000吨以上5000吨以内 |
2 |
6吨以上 |
5000吨以上 |
3 |
3、噪声污染排放处罚系数:
投入建设或使用面积 |
A |
5000平方米以内 |
1 |
5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以内 |
2 |
10000平方米以上 |
3 |
B——污染物超标倍数系数
1、水污染物及大气污染物浓度超标倍数系数:
污染物排放浓度 |
B |
超过国家标准1倍以内 |
1 |
超过国家标准1倍以上2倍以内 |
1.5 |
超过国家标准2培以上3倍以内 |
2 |
超过国家标准3倍以上4倍以内 |
2.5 |
超过国家标准4倍以上 |
3 |
2、噪声污染物强度倍数系数
噪声排放声级 |
B |
超过(所在功能区)标准5db(含) |
1 |
超过标准5 db以上10 db以下(含) |
2 |
超过标准10 db以上20 db以下(含) |
3 |
超过标准20 db以上30 db以下(含) |
4 |
超过标准30 db以上(含) |
5 |
㈢最低罚款额,法律法规作了规定,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定了罚款的最高额未规定最低额的,最低额为最高额的10%。未规定罚款的最高额和最低额的,最低额暂定4000元。
㈣在特定时期(中考、高考期间)、特殊环境(中考、高考点、医院等)的违法行为加重处罚。
四、公安交通管理
对在城区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如驾驶员在现场立即驶离的,不作处罚;驾驶员不在现场或在现场但拒绝驶离的按公安交警部门处罚标准,作罚款150元/次的处罚。
五、上述各种违法行为罚款数额确定后,如系重犯,可再乘以违法次数作为罚款数额,但不得超过法定限额,高于法定限额的按法定最高限额处罚。
六、对以上违法违章行为的处罚中,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减免处罚或减轻处罚,但须提交局案件审查小组审定并经局长同意。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受他人胁迫或者指使的;
3、能积极配合做好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
七、按照上述规定确定的罚款,如罚款数额大于听证罚款数额的,根据实际情况,为减少程序,经审批后罚款数额可减少到不予听证数额内。
八、在特定时期,经市政府决定,对某些违法行为要从重或减轻处罚的,依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从重或减轻处罚,但加重处罚不得超过法定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