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上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浙江省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信访工作制度。
第二条 信访工作是一项长期的重要的群众性政治工作,应当实事求是,依法公正,及时、高效地处理各种信访,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第三条 办理信访件,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归口办理,及时督办”的信访工作原则,重调查,重证据。每一件信访的办理,都应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情准确,符合政策,处理恰当,资料完备。
第四条 接待来信来访,要诚恳礼貌,热情周到,耐心听取意见,认真做好登记记录,解答问题要有理有据,要晓之以理,以理服人。对批评建议要及时汇报和传达,对政策咨询应耐心解释,对事属归口要指明责任单位。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答复。
第五条 坚持党政领导信访工作责任制,建立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确究决定全局信访工作重要事项。局监督指导科(信访办)具体负责全局的信访接待、信访件督办和信访考核工作等,做好信访件的登记、转办、催办、归档等工作,对重要信访件可进行全程监督,参与调查、协调处理。
第二章 受理、办理程序
第六条 收件和登记。凡收件人为“上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局领导”等的人民来信,市信访局及上级转送交办的信访件、有关单位移转的信访件,统一由局办公室负责收发,并及时送局领导阅批。
信访件经领导阅批后,由办公室转交局监督指导科(信访办)督办。监督指导科(信访办)收到信访件后及时进行登记。
对采用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的直接信访,由监督指导科(信访办)负责接待、记录、填写信访批办单,报局领导阅批后登记。
第七条 受理。局监督指导科(信访办)根据局领导的阅批意见登记后,在规定时间内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
第八条 办理和报批。信访件受理后,转交相关科室或中队承办。对交办和承办的信访件,各科室或中队要认真调查研究,查清信访中反映的事实,依法、公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或解释说明情况,并填写信访处理单。须另附书面答复的,承办人员应拟好答复初稿,报经局领导审核同意。
第九条 答复。经局领导审核同意回复的信访件,承办科室或中队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回复信访人(属直接信访的,应填反馈时间、形式及信访人对处理结果、满意度)。须书面回复信访人、报送有关部门的,答复件应以局的名义挂号信等形式回复。
第十条 归档。信访件办结后,承办科室或中队要及时将信访件和答复件送局监督指导科(信访办)备案。承办科室或中队也应建立相应的信访档案。
第十一条 对一些匿名信访和信访人无法联系的信访件,承办科室或中队应将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交局监督指导科(信访办)备案。
第十二条 对日常的群众来访,由局督指导科(信访办)负责接待,接待来访并做好接待记录。
重要来访或需要保密的,由局监督指导科(信访办)先行登记,并经局办公室统一安排后,由局领导负责接待。
第十三条 承办科室或中队对其负责的信访件应及时办理,按时办结报送。对不能按时报结的信访件,应说明理由。
一般信访件和直接信访件应当在25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告知信访人的延期理由,并报局监督指导科(信访办)。
第十四条 要信要访应当在25日内报结,并实行“三见面”制度。
要信要访是指:
⒈绍兴市交办的信访事项;
⒉各级联席会议交办的信访事项;
⒊有市以上领导批示的信访事项并有重要信访件办单的信访事项;
⒋市以上领导接待日交办的信访事项;
⒌市以上集体访。
“三见面”制度是指要信要访的信访件同局领导见面、同承办人见面、处理结果同信访人见面并签字。
第十五条 催办。局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结信访件的科室或中队,应及时催办,催办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催办单),也可以电话催办、现场催办。催办由局监督指导科(信访办)实施。
信访承办件经两次催办后,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又不作说明的,由催办人在催办记录薄记录后直接通报局领导予以督办,并按信访考核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予以扣分处理。
第十六条 要信要访报结率应达到95%以上。初信初访办结率应达到90%以上,信访件的回复率应达到100%(匿名和地址不详的除外),年终报结率应达100%。对到期确实不能报结的,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报局领导同意后,由监督指导科(信访办)备案。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局属各中队实行信访工作中队长负责制,确定兼职信访工作员,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网络。各中队在日常工作中,应重视信访苗头,做好日常信访、越级上访苗头、社会不安全因素等摸排工作。要重视收集和撰写信访信息,对信访情况要作季度分析,归列重复信访、重大信访,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年度要及时进行统计,做好半年及年度信访总结,及时上报局监督指导科(信访办)。
第十八条 本制度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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