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中心,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全面推进我市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城乡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促进再就业,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意见的通知》(浙劳社就[2000]218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虞政发[2005]22号)精神,现就规范我市失业保险金(生活补助费,下同)申领发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对象
已办理失业登记,领有《就业(失业)证》的,并正处于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指有就业要求的法定劳动年龄段人员,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符合用人单位和个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及以上条件,可法定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时限。
二、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时间与发放方式
城镇非农户籍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城镇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采取按月申领,即:每月的5至10号为申领时间;农村户籍失业人员失业生活补助费采取一次性申领。支付方式采取由中国银行或社保缴费银行代为发放。
三、申领发放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一) 申领
1、本市户籍的城镇失业人员,由本人持《就业(失业)证》和身份证原件附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以及《失业职工申领失业金审核表》,按月到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处(以下简称市就业中心)办理申领手续;从2009年起试点将申领手续延伸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中心或社区办理,力争2年内扩大到所有乡镇(街道)和社区可以申办。
2、其他失业人员,由本人持《就业(失业)证》等申办资料到市就业中心办理申领手续;其中:本市以外户籍的城镇失业人员选择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原用人单位应在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文件、《市外城镇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劳动合同、失业人员选择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地区申请报告等资料报市就业中心失业待遇审核支付处审核,将失业人员个人档案先进劳动事务代理,然后凭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出具的代理收款凭证,由本人随带身份证、暂住证和一寸免冠照片1张,选择在市就业中心、原用人单位所在乡镇(街道)或者社区办理申领手续。
(二) 确认
各受理部门应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凡失业人员未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市就业中心办理失业登记的,视同已重新就业,不得享受失业保险金;其他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经资格审核后,于当月15日前将初审名单送市就业中心失业待遇审核支付处作最终享受资格的确认。
(三) 发放
市就业中心失业待遇审核支付处对确认后的申领名单进行实发名册生成,并于当月18日由中国银行或社保缴费银行代为发放。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城镇失业人员停止申领失业保险金,未领完失业保险金予以保留。
(一) 已领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其他从业执照的;
(二) 单位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 应征服兵役、招干(升学)的;
(四) 移居境外的;
(五) 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六) 未按规定办理申领手续的;
(七) 失踪、死亡的;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