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上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人员
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救助中心,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虞政发[2008]39号)和《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虞政发[2005]22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对全市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条件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医疗补助金标准作如下调整:
1、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95元;
2、医疗补助金标准调整为:已参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每人每月60元;未参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每人每月30元。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