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上虞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法律服务队伍
促进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律师事务所、市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局各科、室、中心:
为贯彻落实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中介组织促进健康发展的意见》(绍政办发[2005]106号)、绍兴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法律服务队伍促进健康发展的意见》(绍司发[2005]59号)文件精神,根据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统一部署的在全省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要求,根据司法部《关于在全国公证队伍中开展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的意见》,结合我市法律服务队伍现状,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法律服务队伍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立符合社会市场经济要求、高度专业化、功能完备、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社会中介监督服务体系为目标,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法律规范、行业自律、政府监督”的要求,在巩固和扩大法律服务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合伙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机制,规范执业行为,提高自律管理水平,提升服务能力,改善执业环境,促进我市法律服务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建设“平安上虞”、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为全面提高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综合竞争力创造更优越的环境。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使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性管理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规范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合伙人的管理意识明显提高;合伙人应该承担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有效落实,合伙人的监督管理责任进一步强化,合伙人的主要管理责任人作用充分发挥;认真执行《律师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收案、收费、财务管理、分配、内部监督等制度进一步健全并得到全面落实,运作更加科学、规范;执业人员的服务质量管理进一步加强,质量控制程序更加完善,对执业人员办案过程的动态监控力度不断加大,违法违纪行为受到严肃查处,执业人员的社会形象明显提高。
通过公证队伍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使公证人员诚信为民的观念得以增强,公证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得以提高,公证队伍建设得以加强;办证程序得以规范,公证处运行机制得以建立和完善,公证质量管理工作得以加强,公证质量整体水平得以提高;公证服务秩序明显好转,公证执业环境明显改善,公证行业的诚信形象进一步树立,公证的公信力进一步增强。
三、开展整顿规范,着力解决法律服务队伍存在的重点问题
1、重点规范的内容。一是审查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主体,严格合伙人条件,加大对合伙人主体资格的检查监督力度。二是审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准入条件,凡达不到准入条件和标准的,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纠正。三是进一步规范公证服务秩序、规范办证程序、规范公证处的运行机制、规范公证管理行为。四是检查法律服务机构从业情况,依照职权查处从业人员弄虚作假、违规操作、不当竞争等违规违法问题。五是加强职能科室对法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纠正监督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2、重点要解决的问题。不正当竞争问题;个别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执业人员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问题;律师、公证管理工作错位、越位和缺位的问题;重点解决个别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处和执业人员违规代理(办证)的问题。
3、专项清理整顿的步骤。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分宣传发动、检查自纠、规范总结三个阶段进行(具体实施方案见附件)。
四、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法律服务队伍的整体素质
1、深入开展政治思想教育。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组织广大执业人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提高法律服务队伍的政治素质,使广大执业人员进一步端正执业思想,增强诚信为民的观念,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党建工作,进一步规范对律师、公证员党员的监督、管理和约束,探索适合发挥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特点的党建工作的方式方法。
2、深入开展业务素质教育。结合法律服务队伍的实际,开展多层次业务培训和理论研讨活动,提高执业人员的执业技能和水平。
3、深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通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和行业规范,增强执业人员行使法律赋予职权的崇高责任感、使命感,增强服务质量意识和执业风险意识,提高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强化执业纪律观念。
五、加强法律规范,进一步营造法律服务队伍规范发展的良好环境
1、依法准入。局职能科室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法律服务机构的审查工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法律服务机构的注册资金、经营场所、执业人员素质、身份等进行严格审查,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重点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主体,严格合伙人的条件,加大对合伙人主体资格的检查监督力度,按照法定条件对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合伙人进行全面清理,切实解决当前合伙中存在的“假合伙”等问题。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审报(注册);对未经注册(登记)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法律服务机构,坚决予以打击并依法审报进行取缔。
2、依法监管。局职能科室要依法加大监管力度,今年要启动执业人员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基本完成全市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信用档案记录,建立执业人员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维护好法律服务机构之间的平等竞争和市场秩序,并规范自身监管行为。对所辖范围内法律服务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人员、执业行为和业务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3、依法运行。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开展业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其它责任。
六、加强行业自律,进一步强化法律服务机构的自律功能
各法律服务机构要制订和完善内部管理规章、服务标准、服务规则;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收案行为,事务所要统一接受委托,统一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合同制度,并将案件委派给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律师办理,逐步解决谁揽的案源谁办理的问题,切实改变合伙律师事务所实为“个人执业联合体”的现象;明确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的职责分工,严禁公证员助理以公证员名义办证;进一步规范审查、调查、出证、归档等环节,认真纠正个别公证员迁就当事人、随意简化办证程序的行为;规模较小的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合伙人分工制度,明确主任的日常管理职责和其他合伙人的监督职责,保障律师事务所合法有序运行;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建立完善统一的收费制度,统一与委托人结算制度,严禁私自办案(证)、私自收费;健全完善激励机制,公证处要逐步改革单一的业务收费与个人收入直接挂钩的分配模式,建立科学、合理的公证人员业绩评价体系和分配制度;建立健全律师收费争议解决办法,及时解决因收费问题与当事人发生的争议;提倡和鼓励律师事务所实行更加科学的分配制度,逐步改变“提成制”的分配方式;建立执业质量审核制度;落实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的培训、执业责任保险和事业发展基金制度,解决和克服事务所低积累甚至不积累等现象;引导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合理安排资金使用,增加积累;健全完善保障机制,进一步落实社会保障、执业责任保险等制度。
七、加强行政监督,进一步落实对法律服务机构的监管责任
1、明确监管职责。局业务科室要按照监管职能,切实承担起对本系统内的法律服务机构管理和监督职责。通过法律服务市场巡查、年检督查,公开举报电话等多种途径,加强对法律服务机构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配合价格、财政等部门,监督和规范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证质量监管,完善公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探索建立公证质量监管的长效机制;认真落实合伙律师事务所建立人员、业务、服务质量管理和投诉处理各项制度;加强对实习人员和新执业人员的指导和管理;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对本所人员解聘或开除制度,对于因违法违纪被开除或解聘的要报告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并进行公示;加强业务质量管理,严格执行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完善质量控制程序,对律师(公证员)办案(办证)实施及时监控;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统一收案收费、利益冲突审查、服务质量监督、投诉查处的管理软件,对服务的质量、办案(证)进度及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等进行管理和控制,提高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2、配合建立联动机制。配合绍兴市局建立由市、县两级司法局职能处(科)室和各行业协会参加的例会制度,加强协调联系,沟通反馈信息。配合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实现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及时掌握法律服务机构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执行政策、规范执业、违规违纪、优质服务、人员培训、经营活动、机构变动、经营收入、上缴税收以及财务管理等情况。配合建立黑名单制度,对法律服务机构从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社会披露,对屡教不改或者发生特别严重的列入黑名单,增加社会的可识别性,禁止列入黑名单的法律服务机构在政府或社会公共事业项目中提供服务,否则追究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3、加大处罚力度。局职能科室要切实履行起监管责任,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对不履行法定职责或监督不力,导致监督内的法律服务机构连续发生重大违法事件,并造成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纪委和法律责任。
八、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规范法律服务队伍促进健康发展工作取得实效
1、统一思想认识。规范和发展法律服务队伍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基础工作,局党组和职能科室要充分认识清理整顿法律服务机构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整顿和规范法律服务机构工作的领导,既要扎扎实实地开展专项清理整顿,又要着眼于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通过专项清理整顿,促规范、促发展、促提升。
2、加强组织领导。为统筹协调,保证整顿、规范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由张钧灿局长任组长、章幼娟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办公室、法律服务管理科、宣传科等负责人组成的局整顿规范法律服务队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法律服务队伍整顿规范工作的组织部署、检查督办和重要事项的协调处理等工作。
附:绍兴市司法局《关于对全市法律服务队伍进行专项清理整顿的实施方案》(部分)
上 虞 市 司 法 局
二〇〇五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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