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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生猪产地检疫管理的实施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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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  农〔2008〕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

根据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虞政办〔2007〕265号《关于全面开展动物、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工作的意见》精神,我市从二OO八年一月一日起,已全面实施生猪产地检疫工作。为促进生猪产地检疫工作的正常、有序、有效开展,充分发挥产地检疫在预防、控制我市重大动物疫病中的积极作用,保障我市生猪生产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特提出加强我市生猪产地检疫管理的实施意见:

一、加强产地检疫的领导和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宣传贯彻好《动物防疫法》,加强对生猪产地检疫工作的领导,督促产地检疫的实施,组织村级测报员协调、配合做好产地检疫工作。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全市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主要负责动物产地检疫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和聘用;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发放管理;产地检疫各环节的监督管理;产地检疫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中心主要负责检疫人员管理;检疫人员的技术培训;检疫力量的调配、布局;检疫人员工作业绩考核;检疫经费的结报。派驻乡镇街道动物防疫监督和检疫人员负责所在乡镇街道的产地检疫工作,按产地检疫规范要求实施检疫,出具产地检疫证明,收取产地检疫费。各兽医分站、乡镇兽医站协助派驻检疫人员,配合做好小规模猪场及社会散养户的产地检疫工作。今年将根据产地检疫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完成工作的质量实施考核。

二、明确产地检疫工作范围和任务

根据我市生猪饲养量较大,派驻乡镇街道检疫人员较少的实际,为确保产地检疫率100%的要求,产地检疫工作作如下安排:

1、社会散养户和规模猪场较少的下管、丁宅、岭南、汤浦4个乡镇的产地检疫工作,全部由派驻乡镇检疫人员实施检疫。盖北、陈溪2个乡镇的社会散养户由当地乡镇兽医站检疫。

2、曹娥、上浦、永和、道墟、长塘、小越、驿亭、沥海、谢塘9个乡镇街道50头以上规模猪场(户)的生猪产地检疫由派驻乡镇检疫人员实施检疫,社会散养户由所在地兽医站检疫。

3、丰惠、梁湖、百官、东关、章镇、松厦6个乡镇街道,因50头以上规模猪场(户)数量较多,由派驻乡镇检疫人员每人负责实施20个规模猪场(户),按生猪存栏数从多到少,取前20个猪场。其余小规模猪场(户)和社会散养户由当地乡镇兽医站检疫。

各兽医分站要按防疫包片范围落实好检疫人员。乡镇兽医站应将当月检疫情况及收取的产地检疫费结报派驻乡镇检疫人员。

三、产地检疫业务要求

1、生猪产地检疫实行报检制度,生猪饲养场(户)及经管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当地派驻检疫人员或设定的报检点报检。

2、检疫人员在接到产地检疫报检后,应在12小时内到产地现场实施检疫,生猪产地检疫按照国标《畜禽产地检疫规范》要求执行。

3、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要严格按规定要求填写完整,字迹清楚,有效期一般为三天,最长为七天。

4、严格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的领用、保管、使用程序。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由派驻乡镇街道检疫人员到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领取,专人保管,规范使用,按月核销。产地检疫必须由检疫人员到场、到户、到点现场实施检疫,禁止将空白或未填写完整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交畜主保管使用。

5、调运出市(县)境的生猪及其产品,经营者应持生猪产地检疫证明,换签出县境检疫合格证明,承运人凭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承运。

6、屠宰检疫人员在生猪屠宰前应收缴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无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的禁止屠宰。

四、产地检疫经费的结报

产地检疫收费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统一票据和定额票据,一般规模场(户)使用统一票据,社会散养户使用2元定额票据。由派驻人员到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中心领取上述收费票据。月度终了,由派驻检疫人员填写检疫收费结报汇总表,并将收费款缴入专用帐户,于次月5日前凭缴款单和票据存根,向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中心结报、核销,再由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中心缴入市财政专户,乡镇兽医站收取的产地检疫费扣除上缴省、市10%及票据工本费部分,全额返回给乡镇兽医站所在的兽医分站。

五、建立产地检疫工作情况月报制度

每月《生猪产地检疫工作情况月报表》(附表)由派驻乡镇检疫人员汇总后,于次月5日前分别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中心。

六、产地检疫的监督管理

产地检疫监督检查对象包括规模养猪场(户),社会散养户、市场、屠宰场(点)、检疫员等,主要检查生猪饲养场(户)的报检情况;流通环节经营者持有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核实证物是否相符;屠宰场(点)回收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及屠宰检疫登记情况;动物检疫员检疫操作是否到位,票据填写使用是否规范等。对监督检查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及当事人,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以及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上虞市乡镇(街道)生猪产地检疫情况月报表

 

 

                                            上虞市农林渔牧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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