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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问题集体讨论民主决策制度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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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体讨论的范围和权限

1、书记办公会议

决定召开党委会,确定党委会的议题,确定列席党委会人员;除组织规定保密的内容以外,一般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会议通报;研究讨论人事任免等重大问题,互相交流意见和看法,但不能决策。

2、镇长办公会议

    (1)讨论研究和出台全镇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的决策。

    (2)传达和讨论上级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及镇政府的贯彻意见。

    (3)讨论拟定镇政府的工作报告。

    (4)讨论需提交党委、人大决定的重大问题。

    (5)讨论和决定下属企事业单位、行政村的重要报告、请示。

(6)其它需提交镇政府集体研究确定的问题。

    3、党委会

    (l)对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决定作出实施意见,研究镇党代会决议的落实措施和对重要议案的审议。

    (2)审议决定本镇经济、政治、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集镇建设总体规划,年度工作思路和目标,经济建设的重大项目,重大的政策措施,财政预决算。

(3)研究决定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的意见和措施,党组织设置和镇机关机构设置的调整,基层党组织和行政负责人等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党员的教育、管理、发展、处置和处分, 党内有关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4)研究决定加强农村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和措施。

(5)研究决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民兵等群众组织和基层自治组织加强领导的意见和措施,各群众组织提交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6)上级组织规定应由镇党委讨论决定的其它问题和书记、委员、镇人大、镇政府、镇经济组织认为有必要提交党委讨论的有关问题以及其它全局性、突发性、疑难性的重大问题。

在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制度中,不能以书记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作出决定。

(二)集体讨论的程序和要求

1、凡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集体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集体成员必须到会。

 2、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会前协商。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应在相关领导集体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然后由领导集体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提交会议。

    (二)准备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包括议案本身和科学论证材料。议案指计划、制度、政策、规章、决定、批复、提议、建议、申请、请示、合同草案等提请会议研究的目标文件;科学论证材料指专门机构或人员通过调查、考试、考察、考核、测评、分析等过程所形成的说明书、论证报告、考察结论、考试成绩、调查报告等材料。干部任用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所规定的程序,凡程序不规范、材料不齐全的一律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凡只有议案,没有科学论证材料的,视为上会材料不全,不得进入集体决策程序,待补齐材料后方可集体决策。凡没有提供完整材料的,与会人员在表决时可以因材料不全为理由宣布弃权,并将弃权理由载入会议原始记录。

    (三)提前通知。除人事问题外,须将会议通知及有关的议案和科学论证材料,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并履行签收手续。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设法用电话或其它形式通知。有关人事问题的议题,须在会议通知上列明,其议案和科学论证材料开会时发给所有与会的正式人员,供会上阅读,在会后回收。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单位介绍提交会议讨论的材料,然后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领导集体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领导集体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领导集体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应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    

    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含口头或书面等形式),须将每位成员表决的具体意见记录在案。人事等问题,可进行无记名表决,须记录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未到会领导集体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领导集体成员不参加表决。

    (六)作出决策。决策的形成分两种形式:少数服从多数和行政首长最后决定。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表决;提交行政班子会议讨论的,由行政首长最后做出决定。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定,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半数的为通过;行政领导班子,表决结果作为参考,由首长做出最后决定。

    (七)形成纪要。会议须形成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须用统一制定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会议纪要文件头(见附件),并以“重”字为标志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除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内容可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重大事项的提议人及提议理由、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行政首长否定多教人的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需在纪要的“补充说明”中说明理由。

    (八)结果公示。将决策结果在乡镇、街道和部门(单位)内部进行公开,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公示时间为两天。公示期间,对提出的具体意见和材料,应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干部任免公示的时间按有关规定确定。

    (九)资料存档。存档资料包括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会议纪要、会议通知、提交会议材料、会议原始记录等。会议档案须永久保存。    

    第四章  违规处理

    3、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贯彻执行本规则的第一责任人。

    4、重大事项未经集体决策、未通过会议表决形成决定、未按要求提前通知、会议材料不全、会议记录不全、会议纪要未按规定抄送等行为,均视为违规。

    5、任何违规行为,应立即纠正,重新决策。一旦发现违规行为,由市委组织部对主要负责人作诫勉谈话,并要求主要负责人在领导集体会议上作出自我批评。再次出现违规行为,由市委组织部给予通报批评。

    6、乡镇、街道,市直部门(单位)应将执行本规则的情况,作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市直部门(单位)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要加强对本规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委组织部负责受理有关投诉并按本规则作出相应处理,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对违反本规则、产生严重后果的,按党纪、政纪条规作出纪律处理。

    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向上级反映,干部群众可以向上级投诉。

    第五章  附则

    7、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决策的,领导集体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集体报告。

    8、因情况发生变化需对决议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由分管领导向领导集体提出复议请求,如同意复议,按复议结果办。未经正式复议,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会议决议。  

    9、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单位原有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与本规则条款不相符的,以本规则为准。

1、镇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镇长确定,或出副镇长提出后经镇长确定。

2、会议议题应提前一天通知参加会议人员,以便充分准备。对意见分歧较大的重大问题决策,至少要提供两套以上的决策方案。

3、镇长办公会议由镇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可由镇长委托一名副镇长主持会议。

4.出席办公会议的人员为正、副镇长,研究决策重大问题时一般应邀请镇人大正副主席列席会议并听取意见和建议。研究相关议题时可指定有关职能办公室、行政村负责人和其他特定人员列席。列席人员在相关议题讨论完毕后应离去。

5、镇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应落实人员、职责、明确完成时间及相关协办单位和人员积极组织实施,并定期向分管副镇长或镇长汇报。镇长和分管副镇长在下次办公会议上就实施情况必须进行通报。

6、镇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

7、会议应指定专人作详细、规范的记录。

(三)党委会集体讨论的程序

1、确定议题。根据上级的指示精神,工作部署和本镇的工作需要提出议题,并征求各委员意见后再确定议题。除特殊情况外,会议召集人应提前一天把会议议题告诉与会同志,研究重大政策措施,应事先把草案发给全体与会同志。

2、调查研究。与会人员应根据会议议题在会前作广泛深入的调查,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并一般要提出两种以上的方案可供选择。

3、集中讨论。各种不同的意见要充分发表,充分酝酿,主要领导不抢先表明自己的倾向性意见,以免堵塞言论,造成决策偏设。

4、集体表决。参加会议的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委员遇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参加会议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表决时需获得实到会半数以上的赞成为有效。表决时可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对敏感问题的表决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对决议有分歧,且双方人数相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议,待进一步调查,交换意见后再表决。也可将不同意见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5、分工落实。为保证集体决算的实施到位,会上要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完成时间、实施效果,在涉及多个责任人或责任部门时,要明确主次关系、协作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决定执行情况向党委汇报,必要时也可向个别书记或副书记汇报。

6、执行监督。决策实施过程中,党委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建议,不断修正、充实和完善决策内容,使决策更趋实际,更具科学性。同时,党委要广开言路,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制度,建立社会监督体系,最大程度地减少决策风险。理顺关系,完善制度,积极做好常规性的监督工作。镇党委要定期向上级组织汇报工作,听取指示性意见。在任期内,每年召开一次党代表大会,向全体代表报告工作,接受代表的审议。每月召开一次有所属党组织负责人或全体党员参加的党内工作情况报告会,通报党内重要情况。不定期召开一次座谈会,征求对党委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党委会集体讨论的要求

1、集体讨论的时间要经常,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可临时决定召开。遇特殊情况,如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党委会时,也应召开党委会议研究。

2、会议中心要明确,议题要集中。会议结束后要有明确的结论;不能议而不决。但对关系重大、争论较大的议题,如一时无法统一可暂缓决议,或请上级裁决。

3、党委集体讨论召开会议时,可吸收镇人大主席、镇政府领导成员、妇联主席、团委书记参加,并认真听取他们意见。如会议需要,也可通知有关人员列席汇报情况,接受咨询,议题讨论完毕列席人员即应离席。

4、讨论研究干部人事问题不得临时动议,应按规定程序报批,经组织考察,提出方案,先由书记办公会议商议后,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

5、对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会前可听取对本次会议议题的意见,但不得作为表决的意见计算。会议作出的决议内容,应由书记或副书记负责,及时向缺席的委员进行通报。

6、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每个委员必须无条件地坚决服从和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级党组织反映。在未改变决定以前,必须严格执行。

7、对会议作出的决定,在组织未决定公开前,必须严守秘密违者应追究其责任。

8、当会议作出的决议在工作中出现难以执行的情况时,可以提请党委会复议。除特殊情况外,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任何委员不得任意改变。   

9、会议一般由党委书记主持,特殊情况下,可由书记指定一名副书记主持。

10、集中讨论重大问题时要指定人员作详细记录,字迹要清楚,格式要规范,记录要详细,会后要严格保管好。

11、会议主要内容要形成纪要。

(五)责任追究

对未经集体讨论,个人擅自决定重大事项造成工作失误或损失的当事人,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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