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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党委工作制度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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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22日中共谢塘镇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总     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更好地发挥党委在我镇三个文明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镇党委是全镇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镇党委由镇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镇党代会的决议,全面领导本镇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三)镇党委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农业、农村政策,在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带领广大党员干部和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共同富裕和共同进步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镇党代表大会的决议。

2、讨论决定在本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需由镇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问题,由镇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3、领导镇政权机关和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4、加强镇党委自身建设和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和监督工作。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镇单位的干部。

6、领导本镇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计划生育工作。

(四)镇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由镇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党委会议

(五)党委会议应讨论决定的主要内容是:

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决定的贯彻实施意见,镇党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措施和重要提案(提议)的审议。

2、本镇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及村镇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经济建设的重大项目,重大的政策措施,财政预决算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3、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的意见和措施,党组织设置和镇机构设置的调整、基层党组织等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党员的发展、教育、管理和监督。

4、加强农村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和措施。

5、对工会、共青团、妇联、民兵等群众组织和基层自治组织加强领导的意见和措施,各群众组织提请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6、上级组织规定应由镇党委讨论决定的其他问题和书记、委员、镇人大、镇政府、镇经济组织认为有必要提交党委讨论的有关问题,以及其他全局性、突发性、疑难性的重大问题。

对符合上述内容范围的重大问题,必须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党委会议集体决策和决定,不得以书记办公会议、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来代替集体决策和会议表决。

(六)党委会议的召开时间、召集主持和列席人员。

1、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到重大事宜,可随时召开。

2、党委会议的议题、时间等有关事项,一般应提前1天通知每个委员和需要列席的人员。对重大事项,当提前2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到会人员,并附有关议案和科学论证材料。涉及人事问题的议题须在书面通知上列明,有关材料开会时发给与会正式人员,会后收回。

3、党委会议由书记负责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或主持。

4、召开党委会议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会议有效。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须事先向书记请假,但与会议讨论议题有关的委员必须到会。

5、讨论研究有关工作,必要时镇人大的党员主席、镇政府的党员副镇长和镇团委书记、妇联主席、镇党委组织员可列席党委会议。凡讨论的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的,必要时可通知有关人员列席汇报情况,接受咨询。当该议题讨论完毕,列席人员即告退席。

6、每次的党委会议,都应指定专人,认真如实地作好会议记录。对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还须形成规范的会议纪要。每次会议的会议通知、提交会议材料、会议纪要、会议原始记录等都要及时归档,并专人保管。

(七)党委会议的议题确定、表决程序和执行反馈。

1、凡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议题,事先应由分管或指定的党委委员负责收集有关信息,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作好准备的基础上,经书记同意或由书记办公会议研究确定。讨论研究干部人事问题不得搞临时动议,应按规定程序,经组织考察,提出方案,先由书记、副书记商议后,才能提交党委会议讨论。

2、对会议讨论的议题,每个委员应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然后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遇会议有多个讨论议题时,实行逐项讨论、逐项表决。

3、表决时可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票决的方式进行(一般问题也可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以获得应到会半数以上委员的赞成为有效。对涉及干部人事等重大问题的议题,必须采用无记名票决的方式进行,并记录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如对意见有分歧,且双方人数相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议,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也可将不同意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4、对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会前可听取对本次会议议题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但不得作为表决的意见计算,会议作出的决议内容,应由书记或副书记负责,及时向缺席的委员进行通报。

5、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每个委员必须无条件地坚决服从和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在言行上有违背现象。

6、对会议作出的决定,除可以传达和公开的内容外,必须严守秘密,坚决杜绝泄密现象,违者应追究其责任。

7、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委员分工落实,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党委会议汇报。必要时,也可个别向书记或副书记汇报。

8、当会议作出决议在工作中出现难以执行的情况时,可提请党委会议复议,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任何委员都不得任意改变。

9、对日常工作中不涉及全局的问题和突发性事件,书记或副书记有权作出处理,但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议汇报。

保证监督

    (八)党委应定期向上级组织和所属党组织报告和通报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1、在党委任期内,应每年向党代表大会年会报告工作,其内容主要是执行党代会决议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并由与会代表对党委班子及其成员进行信任投票。

2、党委定期举行党内工作情况报告会,及时向所属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传达党内文件,通报党内重要情况,布置有关工作。

3、党委应不定期组织座谈、走访等,征求党员、群众对党委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批评,回答有关问题。

(九)对重大事项经党委会议决策后的结果应在适当范围内及时予以公开,广泛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为2天(干部任免公示时间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对公示期间党员、群众提出的具体意见和材料,应认真组织调查核实。

日常工作处理

    (十)文件处理制度

    1、上级来文、简报等经收文登记后,由书记批阅承办。下级的报告、请求除需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外,一般内容交党委分管领导或委员阅处,必要时,可由书记、副书记研究决定。

2、党委发文、涉及全局性的重要内容须经党委集体讨论,并由书记签发,一般问题可由分管副书记签发。

3、党委成员对于自己分管范围内的重要文件要亲自指导或主持起草工作。

(十一)信访工作制度

1、凡下属组织和群众的来信及上级组织转来的各种来信,须统一登记,并附来信处理单送书记批阅后承办。

2、来信应认真负责地加以处理,并按规定要求及时作出答复,确实难以作出明确答复的,应向来信者或上级组织作出说明。来信处理结果应由承办人签署意见,交书记或副书记审阅后报结。

3、对基层干部、群众的来访,应认真热情地接待,并按其来访反映的内容,由分管领导或委员负责处理。

(十二)外出活动制度

1、书记外出时,应事先向市委请假,并确定一名副书记主持日常工作,交办好有关工作。

2、副书记或委员外出时,应事先向书记或副书记报告。

3、书记、副书记或委员外出参加有关会议或工作活动,事后应将主要内容简要地在党委会议上传达或汇报。

自身建设

(十三)党委应适应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努力抓好自身建设。

1、党委应坚持每月一次的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不断提高班子全体成员的政治素质和全面工作能力。

2、切实转变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不断改进领导方法和工作方式,能够总揽全局,善于抓住问题的本质和主要矛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改革开放,主动为基层和群众搞好服务。

3、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坚持每年不少于一次的民主生活会和过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召开民主生活会,事先应调查和听取有关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议题;会议中,要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以达到增强团结、促进工作的目的。会后,要将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及时上报,并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必要时,民主生活会的有关情况可向下属党组织负责人进行通报,更好地接受监督。

附     则

(十四)本制度如与上级党组织的规定有抵触,则以上级党组织的规定为准。

(十五)本制度自中共谢塘镇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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