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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民政局 上虞市财政局关于发放二○○七年冬季农村籍退役士兵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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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民政局  上虞市财政局关于发放二○○七年冬季农村籍退役士兵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虞政办发〔2005〕51号)文件精神和上级有关要求,现将二○○七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市财政负担部分)拨给你们,望你们接通知后,认真负责地落实配套兑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和标准

二○○七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农业户口入伍的退役士兵和九年以内的复员士官,按上年度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0%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每服役一年增加1000元。其中立三等功的增发500元,荣获二等功(含)以上荣誉的增发2000元(多项荣誉的按最高一项发给),均凭立功喜报及立功章发放。

二、经费发放负担比例

安置补助费根据市对各乡镇、街道的财政体制划分,由市和乡镇、街道按比例负担,其中一类乡镇、街道,市财政负担40%,乡镇、街道负担60%;二类乡镇,市财政负担60%,乡镇负担40%;三类乡镇,市财政负担100%。所需经费列入市和乡镇、街道财政预算安排。

三、发放时间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务必在二○○八年四月底前按规定要求全额兑现发放到人。

四、发放手续及要求

1、各乡镇、街道在兑现安置补助费时,应严格办理领款手续,通过乡镇、街道民政办开具三联单发放,必须由本人或父母签字,不允许其他人代签代领。5月10日前将签名领款发放花名册复印一式二份分别上报市民政局优抚安置科和财务室。

2、各乡镇、街道按照市下达退伍安置补助费的负担比例,必须及时配套拨款,足额落实到位及时兑现到人。

3、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按标准发放。各单位不得随意截留、移用、挪用该款,对违反规定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附:2007年冬季农村籍退役士兵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分配表

 

 

 

二○○八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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