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绍兴市 > 上虞区 > 正文

二OO五年度盖北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盖镇政〔2004〕45号

 

二OO五年度盖北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

 

各村、有关单位:

为继续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浙政发〔2003〕24号)以及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二OO五年度上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虞政发〔2004〕6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施,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为目标,坚持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建立政府推动、农民互助、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积极引导农民参加大病统筹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促进我镇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参加对象为:

(一)户籍在本市的所有农业人口。

(二)户籍在本市的无固定职业的农转非人员。

三、目标要求

我镇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是:2005年度全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人口覆盖率继续达到100%。

四、筹资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今年的筹资标准按年人均53元筹集。

(一)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为25元。以户为单位整户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以村为单位筹集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资金,参加合作医疗的村农民参加率为100%,有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对本村农民个人缴费部分予以适当补助,按2-5元/人补助标准执行。

(二)市、镇每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资助标准为每人25元,具体标准为市财政负责16元/人,镇财政负担9元/人。农村五保户、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市、镇财政统筹解决。持《计划生育优惠证》的参加家庭,其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以前,本人个人缴费部分减半收取,减收部分的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三)省财政按实际参加人数每人每年3元的标准补助,补助资金金额用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专项用于大病医疗救助。

五、补偿标准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补偿基金对规定范围医疗费用的补偿,采用设定每次住院医疗费和年度特殊病种门诊起付标准额、年度基金补偿最高限额,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方法办理。具体补偿标准为:

(一)医疗费起付标准额500元及以下,不予补偿。

(二)医疗费起付标准额以上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方法予以基金补偿:

1、5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下同)部分补偿30%;

2、5000元至10000元部分补偿40%;

3、10000元至20000元部分补偿50%;

4、20000元以上部分补偿60%;

六、大病救助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为两类,每类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类救助对象:

1、为当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

2、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的住院医疗费(包括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在40000元以上;

3、因大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第二类求助对象:

1、为当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

2、属于上虞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五保户;

3、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的住院医疗费或门诊医疗费在3000元以上的。

对符合大病救助条件的,给予一定比例的大病医疗救助,救助基金的最高限额为20000元。

七、基金管理

(一)市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市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委员会及市农医办进行统筹管理。

(二)市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农民个人缴费部分(含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助现金),按“一次缴费,全年使用”的方法,由村负责收缴,镇统一于2004年12月15日前存入市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各村务必于12月10日前全额上交到镇财政办公室。合作医疗结算年度为20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八、结算办法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凭专门的医疗证可在全市乡镇(街道)卫生院及以上的定点医疗单位自主选择住院或特殊病种的门诊就诊,并享受有关医疗服务。

(二)鼓励病人在市内定点医院就近接受医疗。因病情需要转市外特约医疗就医的,须由市级医疗单位出具转院建议,并报市农医办备案。长期居住外地或短期外出期间发生疾病的,在外地医院住院接受治疗的,须在其住院后一周内向所在乡镇(街道)农医办报告,并在30日内凭急诊住院证明和身份证、医疗证到市农医办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凡未能达到上述要求而发生的符合补偿条件的医疗费,须按80%的比例折算补偿基数。

(三)大病医疗费补偿实行一人一帐制,凭有效票据、费用明细单、病历、身份证、合作医疗证等有关凭证每周定时到所在乡镇(街道)农医办办理相关手续。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村要把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和建设全面小康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由一把手负总责,其他干部齐心抓,坚定不移的推进这项工作。

(二)强化宣传。各村要采用多种形式,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发动工作,向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要意义、政策规定和具体做法,引导农民不断增强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自愿、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盖北镇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抄报:市府办

抄送:市卫生局、农医办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绍兴市 > 上虞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shangyuqu/20210602/204021.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