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虞卫[2008]106号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的扩大免疫规划工作,根据国家六部委《关于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16号)和省卫生厅下发的《关于印发浙江省扩大免疫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08〕90号),市卫生局组织制定了《上虞市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上虞市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目标和任务,规范和指导各地科学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有效预防和控制相关传染病,根据省卫生厅印发的《浙江省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浙卫发〔2008〕9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
(一)总目标
全面组织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继续保持无脊灰状态,努力消除麻疹,控制乙肝,进一步降低疫苗可预防传染病的发病率。
(二)工作指标
1、到2010年,全市适龄儿童的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疫苗、麻腮风疫苗接种率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达到90%以上;
2、按省统一部署,麻疹、脊髓灰质炎疫苗强化免疫接种率达到95%以上;
3、出血热疫苗目标人群的接种率达到70%以上;
4、炭疽疫苗、钩端螺旋体病疫苗应急接种目标人群的接种率达到70%以上;
5、按省统一部署,逐步实现甲肝疫苗在全市范围对适龄儿童普及接种。
二、主要内容
(一) 在全市范围内现行使用的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疫苗、A群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麻腮风疫苗等9种疫苗的基础上,以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替代百白破疫苗和A+C群流脑疫苗替代A群流脑疫苗,对适龄儿童进行常规接种;
(二)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出血热疫苗接种;发生炭疽、钩端螺旋体病疫情时,对重点人群进行炭疽疫苗和钩端螺旋体疫苗应急接种。
(三)目前,我市甲肝疫苗暂未纳入国家免疫规划,仍属二类疫苗。以后按省统一部署,逐步将甲肝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进行常规接种。
通过接种上述疫苗,预防乙型肝炎、结核病、脊髓灰质炎、百日咳、白喉、破伤风、麻疹、甲型肝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型脑炎、风疹、流行性腮腺炎、流行性出血热、炭疽和钩端螺旋体病等15种传染病。
三、接种要求
(一)接种时间
1、乙肝疫苗
接种3剂次,儿童出生时、1月龄、6月龄各接种1剂次,第1剂在出生后24小时内尽早接种。
2、卡介苗
接种1剂次,儿童出生时接种。
3、脊灰疫苗
接种4剂次,儿童2月龄、3月龄、4月龄和4周岁各接种1剂次。
4、百白破疫苗
接种4剂次,儿童3月龄、4月龄、5月龄和18—24月龄各接种1剂次。
无细胞百白破疫苗免疫程序与百白破疫苗免疫程序相同。无细胞百白破疫苗供应不足阶段,按照第4剂次至第1剂次的顺序,用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替代百白破疫苗;不足部分继续使用百白破疫苗。
5、白破疫苗
接种1剂次,儿童6周岁时接种。
6、麻腮风疫苗(麻风、麻腮、麻疹疫苗)
麻腮风疫苗接种2剂次,8月龄接种第1剂次,18~24月龄接种第2剂次。
在麻腮风疫苗供应不足阶段,采用过渡期免疫方案,即8月龄接种麻风疫苗;18~24月龄接种麻腮风疫苗,当麻腮风疫苗不能满足接种时,使用麻腮疫苗替代。
7、流脑疫苗
接种4剂次,儿童6—18月龄接种2剂次A群流脑疫苗,3周岁、6周岁各接种1剂次A+C群流脑疫苗。
8、乙脑疫苗
乙脑减毒活疫苗接种2剂次,儿童8月龄和2周岁各接种1剂次。
9、甲肝疫苗
甲肝减毒活疫苗接种1剂次,儿童18月龄接种。
甲肝灭活疫苗接种2剂次,儿童18月龄和24—30月龄各接种1剂次。
10、出血热疫苗
出血热疫苗接种3剂次, 受种者接种第1剂次后14天接种第2剂次,第3剂次在第1剂次接种后6个月接种。
11、炭疽疫苗
炭疽疫苗接种1剂次,在发生炭疽疫情时接种,病例或病畜的直接接触者和病人不能接种。
12、钩端螺旋体疫苗
钩端螺旋体疫苗接种2剂次,受种者接种第1剂次后7—10天接种第2剂次。
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以本方案为准,详见附表。
(二)接种对象
1、现行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按照免疫程序,所有达到应种月(年)龄的适龄儿童,均为接种对象,其中麻腮风疫苗免费接种对象为200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儿童。
2、新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A+C群流脑疫苗加强第一针、第二针的接种对象分别为2005年5月1日、2002年5月1日以后出生的儿童;无细胞百白破疫苗第四针的接种对象为2006年5月1日以后出生的儿童,今后根据疫苗供应情况,按照第4针次至第1针次顺序,用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替代百白破疫苗。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儿童要求接种A+C群流脑及无细胞百白破疫苗,预防接种人员要做好解释或告知,由儿童家长自主选择自费或免费疫苗;甲肝疫苗免费接种对象根据省统一部署和疫苗到位时间另行通知。
3、应急接种和强化免疫的接种对象按照相关实施方案确定。
4、根据我市疫情情况,目前不作为出血热疫苗接种地区。今后将根据疫情变化情况再确定是否为接种地区。
5、炭疽疫苗、钩端螺旋体疫苗在发生炭疽、钩端螺旋体病疫情或发生洪涝灾害可能导致钩端螺旋体病暴发流行时进行应急接种。其中炭疽疫苗接种对象为炭疽病例或病畜的间接接触者及疫点周边高危人群,钩端螺旋体疫苗接种对象为流行地区可能接触疫水的7—60岁高危人群。
(三)接种原则
1、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所使用的疫苗均安全、有效。并全部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一类疫苗管理,疫苗以及接种费用由政府承担,预防接种单位为受种儿童接种疫苗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2、受种儿童或者其监护人主动要求自费选择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同品种疫苗的,预防接种单位应当明确告知费用承担、异常反应补偿方式等有关事项,尊重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
3、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所列各种疫苗第1剂的接种时间为最早起始年龄,在此年龄前接种视为无效接种,必须重新接种。
(四)实施时间
自2008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措施落实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把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作为当前工作重点,切实加强领导。要认真制定本乡镇(街道)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具体实施计划,并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协调解决实施免疫规划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做好宣传、培训、实施和督导工作,组织落实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要改善基层预防接种人员工资待遇,进一步调动基层预防接种人员的积极性,以确保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社会氛围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第二人民医院及各乡镇(街道、中心)卫生院要积极开展经常性宣传和“4.25”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活动,广泛普及预防接种知识,重点针对流动人口等特殊人群,因地制宜地探索有效宣传方法,注重实效,努力提高全社会参与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全社会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服务水平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根据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工作任务,加强免疫规划队伍的建设,合理规划和设置预防接种单位,调整和充实免疫规划管理专业人员和基层预防接种人员。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制定培训计划,做好免疫规划管理专业人员、基层预防接种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其中组织基层接种人员、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各乡镇(街道)组织公共卫生联络员、社区责任医师等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对各医疗单位培训情况进行督导和管理,指导和帮助做好培训工作。所有基层预防接种人员都要通过专项培训,取得市卫生局统一印制的上岗证,才能从事预防接种工作。
(四)完善服务形式,确保接种质量
1、各地要深化预防接种门诊的规范化建设,加强基础管理,严格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规定和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开展预防接种工作,提供规范化的预防接种服务,做好预防接种资料的管理和预防接种前告知工作。根据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工作内容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调整免疫服务形式,增加服务频次,合理安排接种现场,实施安全注射,确保接种服务质量。
2.各医疗单位要主动配合学校和托幼机构,加强对儿童入学入托查验接种证工作的监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在每年入学前要安排好漏种儿童的补种计划,及时收集、汇总工作进度情况;预防接种单位负责完成漏种儿童的补种、补证工作。到2008年底,要求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单苗补种率必须达到90%以上,全程补种率达到80%以上。
3、各预防接种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管理制度,提高预防接种人员的电脑操作水平和数据上报的质量,将流动儿童纳入免疫规划信息化管理,降低数据的逻辑错误和重复儿童个案,为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提供信息支持。
4.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要遵循“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切实发挥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员和村(社区)公共卫生联络员作用,加强对流动儿童管理,建立经常性的流动儿童查漏补种机制,使流动儿童享受常住儿童同样的预防接种服务。
(五)加强冷链建设,保障冷链运转
各地要根据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需要,扩充冷链容量,完善冷链建设、补充和更新机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预防接种单位要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要求,合理调配、供应、分发、储存疫苗,严格实施疫苗的冷链运转,做好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使用各环节的冷链监测和管理工作。
(六)强化督导检查,规范疫苗管理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要认真执行疫苗和注射器使用与报告制度,加强免疫规划疫苗的建帐和使用管理,做到记录内容全面、帐目清楚。市卫生局将加强对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及配套注射器使用情况的督导检查,发现将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和注射器挪作他用或牟利的,进行严肃查处。此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充分利用免疫规划疫苗常规接种月报表数据,随时掌握本地疫苗和注射器的使用情况,建立疫苗和注射器使用登记和效期预警制度,发现各预防接种单位可能存在浪费隐患(如超量、效期短等),要及时进行调配,严防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过期失效、流失或挪作它用。
五、督导评估
市卫生局建立对辖区内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情况的督导评估制度,制定科学的督导评估方案,定期开展督导评估活动。
附: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
附表
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
疫 苗 |
接 种 对 象 月(年)龄 |
接种剂次 |
接 种 部 位 |
接种途径 |
接 种 剂 量 /剂次 |
备 注 |
乙肝疫苗 |
0、1、6月龄 |
3 |
上臂三角肌 |
肌内注射 |
酵母苗5μg/0.5ml |
出生后24小时内接种第1剂次,第1、2剂次间隔≥28天 |
卡介苗 |
出生时 |
1 |
上臂三角肌中部略下处 |
皮内注射 |
0.1ml |
|
脊灰疫苗 |
2、3、4月龄,4周岁 |
4 |
|
口服 |
1粒 |
第1、2剂次,第2、3剂次间隔均≥28天 |
百白破疫苗 |
3、4、5月龄, 18-24月龄 |
4 |
上臂外侧三角肌 |
肌内注射 |
0.5ml |
第1、2剂次,第2、3剂次间隔均≥28天 |
白破疫苗 |
6周岁 |
1 |
上臂三角肌 |
肌内注射 |
0.5ml |
|
麻风疫苗(麻疹疫苗) |
8月龄 |
1 |
上臂外侧三角肌下缘附着处 |
皮下注射 |
0.5ml |
|
麻腮风疫苗(麻腮疫苗、麻疹疫苗) |
18-24月龄 |
1 |
上臂外侧三角肌下缘附着处 |
皮下注射 |
0.5ml |
|
乙脑减毒活疫苗 |
8月龄,2周岁 |
2 |
上臂外侧三角肌下缘附着处 |
皮下注射 |
0.5ml |
|
A群流脑疫苗 |
6-18月龄 |
2 |
上臂外侧三角肌附着处 |
皮下注射 |
30μg/0.5ml |
第1、2剂次间隔3个月 |
A+C流脑疫苗 |
3周岁,6周岁 |
2 |
上臂外侧三角肌附着处 |
皮下注射 |
100μg/0.5ml |
2剂次间隔≥3年;第1剂次与A群流脑疫苗第2剂次间隔≥12个月 |
甲肝减毒活疫苗 |
18月龄 |
1 |
上臂外侧三角肌附着处 |
皮下注射 |
1ml |
|
出血热疫苗(双价) |
16-60周岁 |
3 |
上臂外侧三角肌 |
肌内注射 |
1ml |
接种第1剂次后14天接种第2剂次,第3剂次在第1剂次接种后6个月接种 |
炭疽疫苗 |
炭疽疫情发生时,病例或病畜间接接触者及疫点周围高危人群 |
1 |
上臂外侧三角肌附着处 |
皮上划痕 |
0.05ml(2滴) |
病例或病畜的直接接触者不能接种 |
钩体疫苗 |
流行地区可能接触疫水的7-60岁高危人群 |
2 |
上臂外侧三角肌附着处 |
皮下注射 |
成人第1剂0.5ml, 第2剂1.0ml 7-13岁剂量减半,必要时7岁以下儿童依据年龄、体重酌量注射,不超过成人剂量1/4 |
接种第1剂次后7-10天接种第2剂次 |
乙脑灭活疫苗 |
8月龄(2剂次), 2周岁,6周岁 |
4 |
上臂外侧三角肌下缘附着处 |
皮下注射 |
0.5ml |
第1、2剂次间隔7-10天 |
甲肝灭活疫苗 |
18月龄, 24-30月龄 |
2 |
上臂三角肌附着处 |
肌内注射 |
0.5ml |
2剂次间隔≥6个月 |
注:1.未收入药典的疫苗,其接种部位、途径和剂量参见疫苗使用说明书。2. 乙肝疫苗用于新生儿母婴阻断的剂量为10μg/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