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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水上交通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交通事故(事件)的综合指挥能力,提高紧急救援的快速反应和协调水平,避免事故(事件)发生后事态升级,后果扩大,减少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55号令)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水上交通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通航水域内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和突发事件。
(一)水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排筏、设施因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风灾、火灾、爆炸、自沉及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1.重特大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事故。
2.大事故:死亡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至50万元以下事故。
3.一般事故:人员有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至20万元以下事故。
4.小事故:没有达到一般事故等级及以下的事故。
(二)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是指船舶发生险情,船上人员遇险,船舶造成水域污染或可能造成水域污染,发生船舶堵航以及其他影响水上交通安全或畅通的事件。
(三)“三防”期间的防灾抗灾,危险品船舶事故的应急处理等其他预案的还应同时启动相应预案。
第三条 上虞市地方海事处接到辖区内的事故(事件)报告及上级有关水上交通事故(事件)处理指令后,本预案自动启动,并按《上虞市水上交通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符表一)运作。
第二章 组织指挥系统
第四条 上虞市地方海事局成立本辖区水上交通事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内部领导小组。组长:冯智伟;副组长:石红明、陈启林、金叶敏;成员:周炳耀、任国耀、童再元、吴春继、徐锡栋、桂立江、徐长根、吴潜锋。
第五条 内部分工如下:组长全面负责应急处理指挥协调,并听取汇报,作出决策。副组长根据《上虞市港航管理局安全管理责任制》及具体分管职责分别负责事发现场的组织指挥,应急船舶的组织调度,航道抢险疏浚的指挥协调。各成员按照职责,服从指挥,做好上传下达、事故上报、情况通报、信息发布和事故调处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六条 事故(事件)接报
(一)上虞市地方海事局建立水上交通事故及突发事件接报值班制度。值班电话,工作日电话:曹娥江辖区82361702,萧甬内河辖区82163664,海事船检股82212358;节假日及晚上电话:82129940;报案人还可通过公安110及12395等通道进入本局。值班电话对外公布,24小时随时接听。
(二)市地方海事系统及相关部门、单位建立安全网络,确保信息畅通,组织指挥统一协调,应急船舶、装备调度及时高效。
(三)事故报告、信息传递主要通过电话、传真和内部网络报送。
第七条 事故(突发事件)报告程序、时限。
(一)市地方海事局有关人员接到事故(突发事件)报告后,应按照事故(突发事件)报告的内容要求详细记录,特别是事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人数、联系方式等情况,并向海事船检股或分管副局长汇报。
(二)若发生的事故为小事故,则各地方海事所应及时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三)如发生的事故为一般事故,各地方海事所接报后要及时与海事股联系。海事船检股汇报分管副局长后,同地方海事所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协同处理。海事船检股同时负责向绍兴市地方海事局报告。
(四)如发生的事故为大事故,海事船检股接报后立即向本局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告,由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在接报后1小时内电话报告市交通局和绍兴市地方海事局,然后尽快了解详情后,在6小时内用《事故快报》(见附件2)形式分别报告绍兴市级地方海事局和上虞市交通局。
(五)重特大事故或已发生死亡(失踪)人数不详的事故,则接报后立即向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告,经领导小组指示,一小时内向市交通局、绍兴市海事局、绍兴市交通局、省地方海事局、省交通厅报告,并通过传真或局域网填报《事故快报》,根据事故进展情况随时补报或续报。
(六)遇险人数1至4人,重伤1至9人,船舶造成一般性水域污染,船舶堵航短时间内不能疏通,以及对水上交通安全或畅通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按大事故的报告程序和时限上报。
(七)遇险人数5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二客一危”船舶发生险情和事故,船舶造成严重水域污染,以及已造成较大影响或易引发其他事端的各类险情、事故按重特大事故的报告程序和时限上报。
第八条 事故报告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单位及相关船舶名称;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或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以及当时的气象、航道状况等环境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六)险情和其他突发事件报告参照以上内容。
第九条 海事船检股负责具体的事故报告工作
第四章 事故应急救援
第十条 发生大事故及以上交通事故或“二客一危”船舶的重大遇险事故及相当等级的突发事件,市地方海事局应急领导小组必须及时、迅速、有效地进行救援处置,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水域污染为原则。
第十一条 接到上述报告后,本地方海事局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并迅速督促事故单位领导带领有关人员迅速赶赴事故地点积极参与抢救工作,必要时,对事故(事件)发生水域实行交通管制。需施救的,本地方海事局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并及时由本局领导带领有关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组织力量参与救助。
第十二条 抢险救援工作要及时、高效,可随时调度和指挥现场、附近的船舶、人员协助救援。
第十三条 对上级海事部门的海事救援指示必须坚决服从,应积极组织力量,提供装备,参与救援。
第十四条 事故现场对人员的危害性消除,伤亡人员已得到医疗救护和安置,或上级部门宣布应急处置结束,本预案关闭。
第五章 应急救援装备、人员
第十五条 市地方海事局应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各海事所对所使用的海事艇要加强日常的维护保养,救生、消防设备要合理布置,通讯联络要处于畅通,确保随时可用状态,以提高应急反应速度和能力。
第十六条 对重点的内河水域、水库、湖泊,应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备必要的水上救助、打捞、牵引、通讯等装备器材,以适应发生事故、险情救援的需要。
第十七条 对有关人员要组织适当的日常应急抢险训练,以提高其应急救援能力。
第六章 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事故的原因和整改措施。
(一)根据“四不放过”原则(即在调查处理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要认真查明故事原因,分清责任,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员,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教育广大船员和有关人员,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二)根据事故等级,小事故由地方海事所负责调查;大事故及以下的水上交通事故一般由市地方海事局海事船检股负责调查处理,必要时,成立专门的调查组。由政府或上级海事部门组织调查的,应积极配合或根据要求派员参加。
(三)调查组的工作职责: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建议,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监督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写出调查报告。
(四)负责事故调查的海事机构在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30日内,依据调查事实和证据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告知事故当事人。
(五)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对事故发生水域有管辖权的各海事所、航道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航路畅通,防止发生其他事故。
第十九条 事故处理。
(一)水上交通事故的责任由海事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法规进行认定。
(二)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事故的结案
第二十条 事故的结案遵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预案由上虞市地方海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