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加强公证处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公证处的管理和监督,指导公证处建立规范有序的内部机制,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促进公证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公证处的实际情况,现对公证处人事、财务、资产、行政等具体管理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事管理
1.公证处为自收自支的全民事业单位,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
2.公证处实行主任负责制,公证处主任根据《公证法》第十条的规定,由局按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考察任免。因工作需要,公证处可增设副主任。
3.编制内人员调动、辞退等,须报经局同意后,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4.公证处其他人员的聘用,根据工作需要由公证处提出意见,报经局批准后,按有关条件和程序聘用。
二、财务管理
1.公证处应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自觉接受局财务、税务和审计等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
2.公证处应建立健全内部核算制度,建立事业发展、福利、奖励、风险赔偿等专项基金。
3.公证处实行统一收费,严格按照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收取公证费,严禁公证员个人私自收费。公证处的一切收入都必须按规定统一入帐,严禁设帐外帐及小金库。
4.公证处应按时向局报送财务月报和年报,接受财务检查与监督。
三、工资管理
1.公证处实行效益工资总额控制,具体根据市政府有关政策执行。
2.公证处应对全体工作人员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并与风险工资挂钩。
四、其他资金管理
1.公证处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比例提取各种社会保险基金、公积金。
2.公证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缴纳税收和上级规定的有关费用。
3.公证处业务、办公经费使用额度及年度结余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资产管理
1.公证处的资产属国家所有,应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公证处的资产管理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对购置和处置办公用房、汽车设备等固定资产,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办理,对新增加的固定资产应及时登记。公证处应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财产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六、行政管理
1.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由局组织对公证处、公证处主任实行每年一次的年度考核。
2.局建立对公证执业机构、公证处负责人及公证执业人员的诚信、执业档案,并对公证的收费、办证质量、投诉和内部管理机制进行监督指导。
3.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重大业务开展和活动安排、大额经费开支、重大资产处置应事先向局报告。
上 虞 市 司 法 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