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医疗卫生单位:
疾病预防控制监测工作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疾病预防控制监测点管理,规范监测工作,保证监测质量,提高监测效果,充分发挥其在防控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监测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07]1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重新确定了各类疾病预防控制监测点(名单见附件,全市各乡镇街道均需开展监测工作的除外),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市的各类疾病预防控制监测点是根据各类监测工作的要求和我市实际,通过选择或抽样后确定,为保持其持续稳定性,原则上不予变动和更改。今后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将作适当增减。
二、各类疾病预防控制监测点工作接受市卫生局的监管,同时接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技术指导和工作检查考核。各类监测的具体实施方案或技术规范,由我局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另行分别制定下发。
三、承担监测点工作项目的各医疗单位应当指定专(兼)职专业人员具体负责监测工作,按照监测方案要求,组织开展监测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监测任务。监测工作的各项数据必须完整、准确、真实记录,避免差错和遗漏,严格做好各类标本的采集、保存和上送。
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各类疾病预防控制监测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建立相应的监测项目管理领导组织和项目工作小组,确定专职人员负责监测项目工作,确保监测资料收集、整理、录入和上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按监测方案要求做好各类标本的采集、保存检测和上送,要加强对各监测点的技术指导和工作检查考核。
五、疾病预防控制监测点工作是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内容之一,已作为指令性任务列入考核标准。承担监测点工作项目的各医疗单位要加强领导,确保监测项目保质保量的完成。监测点工作经费已列入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范围,原则上不再另行下拨,上级有专项补助的除外。
附:上虞市各类疾病预防控制监测点名单
二○○七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