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保健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保证人口再生产健康进行,促进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浙江省政府转发了省计生委、卫生厅、药监局《关于大力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治理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依法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具体措施。现就贯彻《意见》精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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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重要性。我省的出生人口性别比高出103-107的正常值,个别地区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问题较为严重。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不仅影响家庭、社会的稳定,而且关系到我省经济、社会、人口全面协调发展。各地要本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和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实施机构准入和人员许可制度。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审批,实行定点引产,要严厉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施行假手术、开具假证明等违法行为。
(一)建立B超登记备案制度。对辖区内所有超声诊断仪进行登记备案,并定期核查。
(二)建立B超技术人员档案制度。审查从事B超技术人员资格,建立技术机构 机构 人员档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员档案,。员档案,职业道德教育和相关法律知识学习。
(三)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确定辖区内孕14周以上引产医疗保健机构。
(四)加强与有关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开展以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接生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整治活动,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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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监督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对违反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和违法经销终止妊娠类药物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发现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和违法经销终止妊娠类药物的人员,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视情况对其机构的法人代表追究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提供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严格实行凭证引产的规定,建立施行终止妊娠报告制度。执行婴儿死亡报告制度。使用全省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发放软件》,了解并掌握出生人口性别比状况。
(一)实行凭证引产。对符合法定条件、医学需要引产者,查验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学需要终止妊娠证明》或经许可的产前诊断机构出具《产前诊断报告》;对符合法定条件,已领取生育证明,拟实行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引产者,应查验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终止妊娠证明》;对不到法定婚龄要求引产者,应查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由监护人签字并陪护。
(二)严格登记制度。建立专门孕产妇B超检查登记本、人工终止妊娠登记本,制定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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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B超室门口一律设置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醒目标志,无关人员不得入B超室内。
(三)严格执行《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为受术者提供优质和满意的技术服务。
(四)实行终止妊娠类药物管理制度。 规范终止妊娠类药物的使用,药物终止妊娠限于有条件开展清宫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使用,使用药物终止妊娠必须在妇产科医生的指导和监护下进行。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定期向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婴儿死亡,终止妊娠手术人数,妇幼保健机构定期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抄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附件: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有关规定
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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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有关规定
浙江省妇女保健院为我省进行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单位。
一、鉴定程序
(一)申请人向浙江省妇女保健院(省产前诊断中心)
医务科提供以下有效证明:
1、本人要求胎儿性别鉴定的申请书;
2、市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相关诊断书(如第一胎状况),或胎儿性别鉴定建议书;
3、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安排生育第二胎的证明书。
(二)浙江省妇女保健院医务科查验相关证明,作出同意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意见,并介绍申请人到相关科室进行鉴定;
(三)诊疗科室及时作出鉴定诊疗报告,并由医务科登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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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员资格
(一)医学需要超声诊断胎儿性别事行 到相关科室进行鉴定标目中期和终期评估;并员和建议新婚对象能事行 到相关科室进行鉴定标目中期和终期评估;并员和建议新婚对象能事行 到相关科室进行鉴定标目中期和终期评估;并员和建议新婚对象能人员,必须从事超声产前诊断的临床医师, 并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省法查处人员。接受过超声产前诊断的系统培训、职业道德的教育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
(二)医学需要染色体检测胎儿性别的人员,必须从事细胞遗传实验技术人员或生化免疫实验技术人员,并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省法查处人员。接受过产前诊断相关实验室技术培训、职业道德的教育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
三、管理制度
(一)从事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技术人员应与医院签订不从事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承诺书,自觉遵守《浙江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办法》的操作规程。
(二)鉴定诊疗报告,应由2名具有从事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资格的技术人员共同签发。
(三)省妇女保健院应加强对从事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工作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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