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4〕136号)和《关于加强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4〕115号)一并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管理。各地卫生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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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要加强对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管理,前期工作要对
当地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现状和需求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年度实施计划,培训咨询人员和检测人员;中期工作要遵循方便、保密和人性化服务的原则,严格按照咨询检测服务程序操作,正确填报国家统一制定的系列表格,对HIV筛查复查阳性者,必须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实行实名登记;后期工作要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月按时逐级上报咨询检测月报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督导评估。
二、合理设置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点。咨询检测服务点原则上设置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地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将当地艾滋病临床指导医院和诊治医院增设为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点。
三、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点的基本要求。咨询室应有单独的房间,有保密文件柜可存放咨询资料,备有宣传教育资料和安全套;有经过审批的HIV检测实验室;至少有一名经过省级培训的专职咨询员,并做好咨询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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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的费用。咨询检测经费按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自愿咨询检测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04〕301号)的有关规定解决,初筛检测试剂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发放。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下载:浙卫办疾控〔2004〕26号附件2.doc
附件下载:浙卫办疾控〔2004〕26号附件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