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绍兴市 > 上虞区 > 正文

上虞市名师名校长培养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稿)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直属学校、乡镇(街道)中小学,有关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和校长队伍建设,全力打造一支专家型、科研型、复合型的教师队伍和学者型、开拓型、管理型的校长队伍,加快推进上虞教育发展,努力为上虞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和我市名优教师队伍建设的实践,制订上虞市名师名校长培养与管理实施办法如下:

一、评选对象和培养总则

1、评选对象:

名师名校长的评选对象为我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任职任教的教师、教研室教研员和现任局管正副校长、园长(书记)。

2、培养总则:

“名师名校长”属综合性荣誉,其称号不属于终身享有的荣誉称号,“名教师”退休或“名校长”不再担任正副校长(书记)职务,其称号和相关待遇即自行取消。凡本市内在学校教育教学、教育管理、教学研究等方面具有明显的示范带头作用的一线优秀教师(校长、书记),符合评选条件,经考评均可列入“培养人选”和“名师名校长”范围。在未被授予“名师”或“名校长”称号前属名师名校长“培养人选”,须具备下列“必备条件”和“选备条件”,培养周期为三年;“培养人选”在三年培养期内,若每年度考核均达到培养目标,成长情况良好,经市教体局审定后,正式授予“名师”或“名校长”称号,并接受每年一度的年审考评。

结合我市名师名校长培养的现状,制定三年一周期的“名师名校长及培养人选”的培养目标体系。第一期三年培养目标为:名师名校长100名(其中名校长15%左右,名教师85%左右),“培养人选”300名(比例同前)。以后每期视情况作适当调整。

二、“培养人选”的推荐、评比条件

(一)必备条件。

(1)热爱祖国、坚定信念,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2)热爱学校、依法治教,全面贯彻教育方针;

(3)热爱学生、教书育人,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4)敬业爱岗、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5)治学严谨、学风端正,具有团结协作、改革创新精神。

(6)年龄50周岁以下。省级及省级以上奖励和荣誉的获得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7)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中学(含教师进修学校)教师(校长、书记)具备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小学、幼儿园教师(校长、园长、书记)具备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8)担任具体的学科教学任务,且当学年度教学效率高、教育教学效果显著。

(二)名教师培养人选评比选备条件。

条件的有效时限:近十年来(自评选当年1月1日推算)。

(1)获得过下列奖励或荣誉称号之一。

县(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先进个人,省教育厅及省级以上部门表彰的劳动模范、优秀(模范)教师、春蚕奖、优秀教育工作者、中小学师德标兵(楷模)、特级教师、创新教育或学科竞赛优秀指导教师、优秀教研员,省、绍兴市学科带头人、教坛新秀、优秀班主任、名师名校长及培养人选、优秀教师、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上虞市学科带头人、教坛新秀、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2)获优质课、教师基本功比武(三项及以上的综合比武)上虞市一等奖(绍兴市二等奖、省三等奖等同,下同)及以上奖励。

(3)具有坚实的教育理论基础和教学专业知识,教育思想端正,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教育教学效果显著。为所任教学科的教学骨干,在本市有较高知名度。开出一次上虞市级(及以上)的业务培训辅导讲座(复习经验交流之类的除外)或两次上虞市级(或一次绍兴市级及以上)的公开课(观摩课、研究课、点评课)。

(4)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小学、初中教师有两篇教育教学论文获上虞市一等奖及以上或地市级及以上刊物公开发表;高中教师有两篇教学论文在地市级及以上获一等奖或公开发表;或者主持(或执笔)的课题获上虞市级及以上教科研成果评比一等奖。

(5)撰写的教学案例,制作的多媒体课件,参与编写(或制作)的多媒体教案、视频案例等具有前沿特点的现代教育教学资源,在教研室、电教馆以及其他同级师训单位举行的评比活动中获上虞市一等奖及以上。

(6)辅导学生获奖(或直接指导的集体获得荣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①直接辅导的学生参加全国数学竞赛二人获二等奖及以上,参加全国中学生物理、化学、生物、自然(科学)、信息技术等奥林匹克竞赛(浙江赛区)的复赛中二人获二等奖或全国级决赛三等奖及以上;②直接指导的学生参加教育部门组织技能竞赛获省团体第二名(绍兴市第一名)或获省个人一等奖(绍兴市一等奖二人)及以上; ③为主训练的运动队在省级体育竞赛中获团体第三名及以上或二人获个人第二名及以上;④直接指导的学生参加省教育厅有关部门组织的艺术、劳技作品等现场比赛中获团体第三名及以上或二人获二等奖及以上;⑤直接指导的学生参加小论文评比、能力竞赛、阅读竞赛、现场作文赛等一人获绍兴市一等奖或省二等奖及以上;二人获绍兴市二等奖或省三等奖及以上;⑥所带班(团、队)获得市(县)级及以上先进集体。

(7)在上虞市级的师徒结对中担任师傅并正常履行带徒职责,且能积极主动承担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布置的师训任务。

(8)正式出版过较有价值的本学科教材(或经绍兴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校本教材)、专著、译著或教学指导用书;或职业学校的专业教师已获得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幼儿教师曾参加由省教育厅、教研室组织的幼儿园教材或教学用书的编写;或参加绍兴市级及以上教学质量评价的命题工作(不包括练习卷编制)。

符合上述第(1)项条件和其余各项中的任四项条件,可列入推荐范围。

(三)名校长培养人选评比选备条件。

条件的有效时限:近十年来(自评选当年1月1日推算)。

(1)担任校级领导5年及以上,且所管理的学校当年圈内考核非末位;

(2)同名师培养人选选备条件(1)。

(3)具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学校管理经验,掌握国内外教育发展动态,有正确的教育思想、较强的教学能力和教育行政管理能力,兼任本专业(以所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为准)的课程教学,作风民主,公正廉洁,办学实绩突出。任职期间所管理的学校(副校长对应分管的线)在市(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举行的文明单位、特色学校的争创中获得成功;或在年度先进评比中被市(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市教体局评为综合先进;或有相关的办学经验或办学特色在市(县)级及以上范围内公开介绍。(须有上述相关部门开具的证明)

(4)掌握现代教育管理理论,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积极开展学校管理研究并取得显著成果,教学与教育管理方面各有一篇论文在地市级及以上刊物发表;或者主持(或执笔)的课题获上虞市级及以上教科研成果评比一等奖。

(5)(6)(7)(8)同名师培养人选选备条件(5)(6)(7)(8)。

符合上述第(1)、(2)项条件和其余各项中的任四项条件,可列入推荐范围。

三、评荐程序和培养措施

(一)评荐程序

名师名校长“培养人选”采用逐级推荐、集中考评的方式确定。直属学校直接将符合条件的对象推荐给市教体局。乡镇(街道)学校(幼儿园)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报学区办。再由学区办根据学科结构等因素综合平衡并征求意见后,报教体局。教体局组织评委会对推荐对象进行全面审核,择优评选,并经公示最后确定培养人选。

培养人选在三年培养期满后,经考评合格,由市教体局于每年9月公布“名师名校长”名单。

(二)培养措施

为加强名师名校长队伍建设,教体局和学校从培养经费、时间精力、成长环境等方面提供足够的保证。

1、经费保证

建立教体局、学校二级培养经费保障体系(教体局和学校各承担一半)。根据培养对象的实绩大小,由学校安排,每年给予每位名师名校长培养人选一定的经费资助,用于培养人选进行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和教改实验,参加由教体局安排组织的有关参观学习、业务进修,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高层次的学术交流活动等。

2、时间保证

教体局和学校每年要为名师名校长培养对象安排一定的用于教改实验、教学研究、经验总结、指导培养教师和接受本人需要的继续教育的专门时间。在教学任务的安排上,要给培养人选留出足够的学习进修时间,以便集中精力进行教改、科研和培养教师。

3、环境保证

(1)实行导师制度,进行重点培养。

教体局将聘请市内外名师、特级教师、高校和教育研究机构的教育专家组成导师指导小组,有计划地开展指导活动,对其中特别优秀的培养人选,将与导师进行“双向选择”,形成结对指导,并定期选派培养人选参加高级研修培训。

(2)实行倾斜政策,创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

教体局和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改善培养人选的工作环境;在教师职务评聘、特级教师评选、推荐政府特殊津贴和拨尖人才人选,以及各类评优、奖励中,对符合条件的培养人选给予优先考虑;对培养人选在科研立项、学术交流研讨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四、管理制度

市教体局就“培养人选”和名师名校长的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年审考评制”、“服务期流动制”、“目标激励制”。

(一)岗位责任制

名师名校长及其培养人选,在出色完成本职工作外,还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名师及培养人选所任学科教学效果应优于平行班;每年应在高中校级(初中学区级、小学中心校级)及以上范围开设至少一次高质量、高水平的观摩课、示范课、专题学术讲座或作一次优秀事迹报告;每年至少撰写一篇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科研或教学论文并在地市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每年应向上虞市教育信息网资源库上送至少一个多媒体课件或教学设计、教学案例等教学资源材料;积极承担教育教学研究和继续教育讲学任务;应积极承担起校内市内的带徒工作,指导年轻教师成长,完成与农村学校教师的结对帮扶工作。

2、名校长及培养人选要在教育教学管理和学校建设方面有新的建树,努力创出办学特色。每年至少在市级范围的学校管理专题会议、校长论坛(沙龙)或《上虞教育信息网·名师专栏》上作一次经验介绍,至少撰写一篇有较高专业水平的教育管理论文并在地市级以上刊物发表,继续兼任本专业课的教学,且所任教学科教学效率与教学效果与平行班相当,积极承担师训、干训和科研任务,积极指导和扶持1—2所薄弱学校,并取得明显成效。

3、积极承担送教下乡或支教任务。名教师名校长及培养人选每年应至少一次送教下乡。参加工作后一直在城区校任教的名师培养人选,在三年培养期内应主动完成至少一年的支教任务;名校长培养人选应主动承担与贫困薄弱学校的帮扶结对任务,且帮扶对象提高改善的效果明显。

4、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或取得合格学历以后的进修提高。

(二)年审考评制

市教体局将对名师名校长及培养人选实行年审考评、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年度考核评价细则另文公布)

1、培养人选的目标考核

各校应根据培养的目标和要求,明确培养人选的工作职责,并保持稳定,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帮助培养人选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各校应对培养人选的履职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和成长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于每年7月中旬前将《上虞市名师名校长培养人选年度考核评价表》报市教体局。市教体局将建立培养人选的业绩档案,经考核未达到培养目标的,由教体局评委会评议后,及时作出调整。

2、名师名校长的年审考评

每年7月底前上虞市教体局会同相关学校(或学区办)对名师名校长进行考核、评价。年审对象须填写《上虞市名师名校长年度考核评价表》,经学校(或学区办)和市教体局审定,相关学校(或学区办)和市教体局考评组将根据履职情况确定考核等次(通过、不予通过)。当年度考核通过者,继续享受有关待遇;考核未通过者,取消考核期享受的待遇;连续两年考核未通过者,将取消名师名校长荣誉称号。

(三)服务期流动制

市教体局对市内名师名校长及培养人选实行服务期制度,确保名师名校长及培养人选的有序流动。

1、名师名校长培养人选在3年培养期内原则上不得调离原单位,获得称号后3年内不准调离原服务单位,5年内不准调离本市。若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要求在本市、本系统内直属学校间、或跨乡镇调动的,必须经市教体局批准,并实行经费补偿制;(经费补偿办法见虞教体[2003]65号文件);名师名校长及培养人选跨系统调动或去外县(市)民办学校任职的,须经市教体局批准并返还所享受的培养费,其名优称号也自行取消,有关待遇即行终止。(组织调动除外)

2、教体局每年对由农村校流向城区校的名师名校长及培养人选按区片为单位实行流出总量控制(数量在每年流动前框定并公布),并尽量避免出现流出学校、学科的相对集中情况。

(四)目标激励制

市教体局对市内名师名校长及培养人选实行目标激励制。

1、市教体局对名师名校长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办法另文公布)

2、名师名校长及培养人选可申请获得省级及以上立项课题的资助经费。

3、名师名校长及培养人选可优先获得教师职务聘任、特级教师、拔尖人才和特殊津贴的推荐评选。

4、为保证有足够的时间用于教育教学研究,经验总结、指导培养教师及研修提高,名师名校长及培养人选每学年可享受时间上与所参加的教研活动相当的学术假;在学校编制相对宽裕的前提下,可适当减少课务量;年龄较大、教育教学经验特别丰富的教师,学校要选派事业心强、肯钻研的年轻教师做助手,跟班教学。

5、宣传名师优秀事迹。市教体局在《上虞教育信息网》上开辟名师名校长专栏,反映名师名校长建设动态,发表名师名校长的论文,宣传名师名校长的优秀事迹和办学思想。

五、其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调查核实,报批准机关批准,撤销荣誉称号,取消相关待遇(本条同时适用于“培养对象”和正式授予的“名师名校长”):

(1)在评选中弄虚作假,不符合条件的;

(2)不安心工作,未经组织批准,擅离原工作岗位的;

(3)不具备名师名校长应有的政治思想条件或不履行本职工作职责,年度考核两年不合格的;

(4)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5)其他应予撤销称号的。

3、有关单位和人员,在名师名校长及培养人选的评选、年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经调查核实后,将作相应处理。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由市教体局人事科负责解释。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绍兴市 > 上虞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shangyuqu/20210602/203675.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