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虞民〔2009〕35号
关于拨付二○○九年第二季度
民政社救对象补助经费和退休人员退休金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二ОО九年第二季度民政社救对象和代管退休人员的各项定期补助经费下拨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把全部款项划入所在农村合作银行(分理处),由农村合作银行(分理处)按照民政部门附列的发放名册直接分发到人。个人凭民政部门发给的有效证件到相应的农村合作银行(分理处)领取。各乡镇、街道不得直接发放此款。
根据浙江省委组织部、财政厅、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精神,提高民政管理的精减退职职工、遗属、农村老党员的定期生活补助标准,具体如下:
一、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根据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职工和麻风病人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民救[2009]44号)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简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10元调整到585元;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精简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90元,调整到677元,上述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本季度下拨资金包括上述对象2009年1月至2009年3月提高部分补助金。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根据上虞市人事局、财政局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虞人薪[2009]16号 )规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城镇居民由每人每月415元,调整到480元;农村居民由每人每月330元,调整到380元。根据上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虞劳社 [2009]8号 )规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城镇居民由每人每月330元,调整到380元;农村居民由每人每月285元,调整到325元。上述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本季度下拨资金包括上述对象2009年1月至2009年3月提高部分生活困难补助费。
三、农村老党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根据浙江省委组织部、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和老交通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浙民救[2008]245号)规定,抗战时期入党的农村老党员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党的农村老党员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40元。上述标准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本季度下拨资金包括上述对象2008年10月至2009年3月提高部分生活困难补助费。
此款系固定性人头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各乡镇、街道财办在收文后立即派员做好转拨款手续。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要及时配合财办开展工作,确保在四月二十日前发放到人,并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中公布发放名单。乡镇、街道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移用、挪用该款项,否则将依有关制度和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该款项分列预算内 “其他农村社会救济”、“行政单位离退休费”支出。
附:二○○九年第二季度社救对象经费分配表
二○○九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