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虞民〔2009〕28号
关于同意给宋渔民等五位同志
享受在乡残疾军人抚恤、医疗待遇的通知
有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经研究同意给宋渔民等五名同志享受残疾军人抚恤金和医疗保险待遇。
1、宋渔民,百官街道朝霞村人,于1985年11月2日出生,2003年12月入伍,2008年9月29日因双侧股骨坏死而被武警上海市总队医院残情医学鉴定办公室评定为因病五级残疾军人。2008年12月退伍。
2、葛利军,曹娥街道蒿二村人,于1988年1月9日出生,2006年12月入伍,2008年10月17日因精神问题被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二医院残情医学鉴定办公室评定为因病六级残疾军人。2008年12月退伍。
3、宣洪洋,道墟镇积山村人,于1986年1月30日出生,2006年12月入伍,2008年11月17日因训练导致右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被武警北京市总队医院残情医学鉴定办公室评定为因公六级残疾军人。2008年12月退伍。
4、顾立锋,崧厦镇陆三村人,于1985年6月20日出生,2003年12月入伍,2008年11月14日因训练导致左眼挫伤,被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残情医学鉴定办公室评定为因公八级残疾军人。2008年12月退伍。
5、陈建尧,曹娥街道越爱村人,于1977年6月1日出生,1995年12月入伍,2007年11月因双侧股骨坏死而被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一三医院残情医学鉴定办公室评定为因公九级残疾军人。2008年4月转业。
为使残疾军人的生活得到保障,经研究决定同意给宋渔民同志享受在乡因病五级残疾军人的抚恤待遇,给葛利军同志享受在乡因病六级残疾军人的抚恤待遇,给宣洪洋同志享受在乡因公六级残疾军人的抚恤待遇,给顾立锋同志享受在乡因公八级残疾军人的抚恤待遇,从2009年1月起计发残疾抚恤金。
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精神为宋渔民、葛利军、宣洪洋三名同志办理医疗费报销相关手续。
二ОО九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