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越委(2009)26号
关于促进工贸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各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两创”总战略,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大力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促进全镇工贸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设立十个奖项对企业实施政策激励。
一、奖励项目
(一)平台扶持奖
对新入标准厂房(经镇政府备案)的中小企业所有证照办理实行全程代理,并对租用企业投产后当年内按租用面积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二)工业投入奖
工业性投入必须有上级有关部门和镇政府的批文,并以当年实际投入额为准,工业性投入500万元奖1000元,每增加100万元(以100万元整数收入计算)奖100元,年度内列入上虞市、绍兴市、省级重点技改项目及工业循环经济重点项目另奖1000元、1500元、2000元,上述合计单个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最高奖额不超过30000元。根据工业性投入额度评出前三名,第一名奖3000元,第二名奖2000元,第三名奖1000元。
(三)规模发展奖
1、当年工业企业销售收入超过500万元,并新被列入规模企业行列,奖励企业2000元。
2、当年工业企业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奖励10000元,首次超过1亿元的奖励20000元,首次超过5亿元的奖励30000元,首次超过10亿元的奖励40000元,首次超过20亿元的奖励50000元,首次超过30亿元的奖励100000元(销售收入的计算口径与评选市百强企业一致)。
3、当年企业被新列入市百强企业的奖励10000元。以2008年度百强企业排名为依据,新进入市百强企业前5位的奖励10000元,新进入前10位的奖励5000元,新进入前20位的奖3000元,新进前50位的奖1000元。
(四)自主创新奖
1、当年新创建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上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各奖5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
2、当年新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上虞市级专利示范企业或信息化示范企业各奖5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当年每获一项发明专利奖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的奖500元、外观设计专利奖200元,其中每获一项国外专利再奖1000元。
3、当年新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上虞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各奖5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
4、当年被列入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上虞市级(通过发改局、经贸局、科技局申报)各类计划项目(如新产品试制计划、火炬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计划、技术创新项目、高新技术产品等)的,各奖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
5、当年每培育一只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商号的各奖20000元、10000元、3000元。当年每培育一只国家级免检产品奖3000元。
6、当年新通过省级新产品成果鉴定登记的,每只奖2000元。
7、当年科技项目被评为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上虞市级科技进步奖的各奖50000元、20000元、10000元、5000元。
(五)企业管理奖
1、当年新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的奖500元。
2、当年新通过ISO14000环境体系认证的奖2000元。
3、当年新通过SA8000社会责任标准认证的奖2000元。
4、当年新通过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注册认证的奖2000元。
5、当年新通过市级清洁化生产审核奖2000元,通过绍兴市环境友好企业奖2000元,通过省级清洁化生产审核或获省级“绿色”企业称号的各奖3000元和5000元。
6、当年主持或参与国家标准制订的奖20000元(前二位起草单位),主持或参与行业标准制订的奖10000元,以发布日为准(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企业当年被评为绍兴市市长质量奖、上虞市市长质量奖的各奖5000元和3000元。
7、当年企业在国内主板上市的奖励50000元,在国内创业板或境外上市的奖30000元。
(六)三外贡献奖
1、外资引进奖
按项目实际到位外资额实行奖励,实到10万美元及以上奖人民币3000元,实到50万美元及以上奖人民币8000元,实到100万美元及以上奖人民币10000元,100万美元以上超过部分每增加10万美元奖人民币500元,最高奖额不超过50000元。
2、自营出口奖
(1)对自营出口首次分别达到1亿美元,奖励人民币10000元,达到5000万美元的奖5000元,达到1000万美元的奖3000元,达到500万美元的奖1000元,达到100万美元的奖500元。
(2)对位居镇自营出口实绩前三位且有所增加的企业各奖30000元、20000元、10000元。
(3)扶持出口创品牌。对年度内获得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各奖人民币5000元、3000元、2000元。对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每只奖人民币500元。对出国参展企业,无论是上级组织还是自行参展,报外经贸局备案的,每次奖励1000元。
3、外经合作奖
(1)年度内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在境外注册并有经营实绩的生产性企业或贸易公司每家奖励人民币2000元。
(2)对完成对外承包工程及劳务营业额的企业,以上年实绩为基数,每新增100万美元奖100元,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七)内资引进奖
对落户本镇来自市外中国大陆境内的独资、合资项目,按项目实到内资的额度进行奖励,实到500万元奖1000元,每超过100万元奖100元,最高不超过15000元。
(八)创优夺杯奖
1、当年建筑工程每获一只兰花、西湖、甬江等地市级杯,奖企业1000元。
2、当年建筑工程每获一只钱江杯、白玉兰杯等省级杯,奖企业5000元。
3、当年建筑工程每获一项鲁班奖,奖企业10000元。
(九)商贸发展奖
1、项目投资奖
对符合商贸服务业发展导向的新建、改建、扩建商贸服务企业,当年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下同)在1000-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奖励 10000 元;实际投资额在5000-10000万元(不含10000万元)的,奖励30000元;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下同)在1亿元及以上的,奖励50000元。
2、经营业绩奖
当年新被列入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奖励2000元。
当年零售企业营业额首次达5000万元的,奖励3000元;首次达10000万元的,奖励8000元;
当年住宿餐饮企业营业额首次达500万元的,奖励 2000元;首次达1000万元的,奖励3000元;
3、主辅业分离奖
对从原企业中成功分离发展现代物流、仓储配送、交通运输、投资服务、信息咨询等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000元。
(十)纳税贡献奖
对在2009年度国、地两税(包括各项费用、基金)实际入库数前十位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一等奖一名,奖30000元;二等奖三名,奖20000元;三等奖六名奖10000元。
二、其他事宜
1、获奖企业必须依法经营,能配合市政府及镇政府各项工作,积极完成镇下达的各项指标任务。对企业因工伤事故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或急性中毒2人及以上的或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在8万及以上的重大安全事故或未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或未建立企业安全应急预案的企业;对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对未完成节能减排指标的企业,酌情享受本政策的奖励。
2、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应于次年一月底前书面上报镇资产管理中心,并由镇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考评,将结果报镇党委、政府审核,在年度经济工作会议上统一表彰奖励。
3、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重复计奖,奖励额度就高执行。
4、奖励资金由镇财政划出专款,予以兑现。
5、本政策由镇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原镇出台的《关于促进工业(商贸)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越委[2008]14号)停止执行。本镇以前有关经济优惠政策与本意见有差异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中共小越镇委员会
小越镇人民政府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抄送:市委办、 市府办、 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市统计局
市科技局、市外经贸局、市服务业发展局、市质监局
市工商局、陈坚常务副市长、吕军副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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