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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委(2009)25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小越镇新农村建设专项奖励政策的通 知
各村党(总)支部、村委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十三届六次全体(扩大)会议和镇第十四届三次党代会精神,切实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文明素质,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对涉及新农村建设有关项目实施专项奖励政策。
一、奖励对象
村级组织或村主要干部
二、奖励项目内容
1、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
(1)新建或改建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党员活动、干部履职、村民议事、便民服务、科普教育、文化娱乐、信息传播等功能室齐备的,按村集体自身实际投入建设资金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服务功能建设,对体育、文化、科普建设,按实际投入资金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
2、村级基础设施建设
(1)道路硬化,按实际投入资金的20%给予奖励。
(2)河道砌岸,按实际投入资金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3)新建、修建桥梁的,按实际投入资金的30%给予奖励,其他临水临崖防护设施,按20%给予奖励。
(4)河道清淤,按实际投入资金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5)村庄绿化、亮化,按实际投入资金的20%给予奖励。
(6)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按实际投入资金的25%给予奖励。
(7)农村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按实际投入资金的2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8)添置垃圾存放设施(包括垃圾桶、箱、垃圾房),按实际投入资金30%给予奖励。
(9)新建、改建公共厕所,符合无害化处理要求的,按实际投入资金30%给予奖励。
3、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对增加集体经济有明显带动作用的荒山(地)开发、农业基地建设、休闲农业发展、标准厂房建设、专业市场兴建、仓储加工设施等。列入市村级集体经济壮大项目的,按村集体自身实际投入资金的20%给予奖励;未列入的,按实际投入资金的30%给予奖励,最高均不超过5万元。通过以上方式增加集体经济收入的,对村主要干部按集体经济年增收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4、鼓励实施旧村改造
鼓励各村积极申报旧村改造项目。列入09年旧村改造点的村,另出台专项政策予以奖励。
三、奖励办法
1、项目实施申报制。年初各村须上报项目计划,经镇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确认后实施,方可奖励。
2、建设项目须经村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应招投标而未招投标的,不作奖励。
3、项目须接受镇建设工程管理领导小组在工程招投标、资金结算等方面的监督,并通过验收。
4、以上涉及的奖励项目,在计算实际投入资金时,均为除上级项目补助资金之外,由村集体通过自筹方式直接用于项目的资金。建设资金投入额以工程决算价为准,非招投标项目以财务发生数为准,且不包括政策、面花处理及其他管理费支出。
四、本专项奖励政策由镇新农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小越镇委员会
二OO九年三月二十日
附:2009年度小越镇新农村建设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