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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09〕103号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上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上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上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虞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建筑物内共有部分(以下简称共有部分)、建筑区划内共有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与政府代为管理的方式,鼓励业主通过民主协商的原则,实行业主自主管理。
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应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决定委托政府代为管理以及业主大会未明确业主自主管理的,其专项维修资金由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
第五条 市建设局为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负责市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低层、多层[10-24米(4-9层)]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交存,高层建筑、独立式住宅等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交存。
第七条 出售公有住房,由业主和售房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房改政策规定的比例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八条 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由业主自行交存、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交。
新建物业首次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手续之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和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代为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向购房人说明,并将该内容约定为购房合同条款。对房价中已包含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再向购房人另行收取。未售出的物业(含配套用房)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
第九条 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应持下列资料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主管理申请表;
(二)业主大会同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自主管理的决定书(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自主管理决定书”)。
(三)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专项维修资金自主管理有关账目管理单位和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及账号等方面的实施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业主表决意见及业主大会决定书的公证证明。
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经核查符合业主自主管理条件的,将该物业小区专项维修资金本息连同有关清册一并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有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设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帐,按照房号设分户明细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帐,按房号设分户明细账。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不得以业主委员会成员及其它人员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第十一条 业主分户帐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缴存额的30%时,应按当年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限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除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已明确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外,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本办法所称的保修期限自物业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支出由相关业主按照其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物业建筑面积按比例由相关业主分摊。
涉及整个物业区域的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和更新费用,在该区域全体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涉及单幢或部分物业的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和更新费用,在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房混合物业,其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和更新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在相应分户明细账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售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办法由市房改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四条 由管理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使用状况,提出一定时期内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维修、改造和更新的计划及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有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征求意见,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报管理机构备案。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有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参照前款规定,提出维修、改造、更新计划,制定使用方案并报管理机构备案。
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计划及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维修、改造和更新的项目及其具体内容;
(二)每个项目涉及的户数明细;
(三)每个项目维修、改造和更新的组织方式;
(四)其他需要上报的材料。
第十五条 由管理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且已列入计划的项目,其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提出具体实施项目和资金使用预算;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有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提出具体实施项目和资金使用预算;
(二)具体实施项目资金使用方案和资金使用预算,报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审核,审核时应当征求相关业主的意见;
(三)经审核后的具体实施项目的资金使用方案和资金使用预算,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具体实施项目所涉及的区域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就公示内容向有关业主做好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