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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细化编制2006年度三项专项经费预算的有关政策规定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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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公办及公有民营学校、局直属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大对各校2006年度经费支出预算执行的监督力度,严格控制各类教育投入,特别是非教育性支出增长,确保学校公用经费不早用,专项经费不移用,未经过教体局批准的各类基本建设及教学设备设施购置现象不发生,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年度经费预算的收支平衡,经研究,决定在2005年度细化学校(园)福利校本考核支出、各类基本建设支出和设备设施购置支出预算的基础上,对2006年度的有关专项预算编制再作如下规定,望遵照执行。

一、各校(园)年度教职工的福利、校本考核经费(福利与校本考核奖的比例应为4:6)支出,必须根据虞教体字(2005)39号文件精神实行量力而行安排;年度预算一经市教体局批准,各校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金额按节、按时发放,不得再以各种补贴、实物、慰问金的名义进行其他福利性支出。

二、各类基建经费(含旧欠部分),各校要严格把握投资概算,严禁未经局批准,擅自增加投资额的现象发生。如今后再有类似的现象出现,局不再予以增加基建经费的补助。

三、设备设施购置经费(含旧欠部分),各校要严格根据本校的实际需要和财力许可予以安排,避免盲目购置后造成学校公用经费严重不足,教育负债增加的现象发生。今后学校委托局有关职能科室进行设备设施的购置付款方式,必须实行委托合同制,即提货时不得再予拖欠委托购置经费。擅自购置或不实行政府采购购置的,教体局一律不予任何补助、奖励。

四、乡镇街道所属学校,对各类基建、设备设施购置的预算安排,必须征得乡镇街道的同意,并共同商定由乡镇、街道所承担的资金额度,防止在专项经费预算安排中出现“赤字”。

    五、各校在编制上述专项预算时,必须在确保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足额的情况下,考虑教职工的福利及校本考核奖的预算安排。在没有足够的经费保障时,有关学校不得以虚报资金收入来安排年度各类基本建设及设备设施的购置预算,更不得考虑福利及校本考核经费比上年度增加支出。

六、本规定自二00六年一月起执行。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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