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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通告
根据《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虞政发[2006]36号)精神,从2009年5月起调整企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查账征收企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
2、非查账征收企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参保职工缴费基数总和确定。其中,参加养老保险同时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的,每人按2008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28元/月)确定;
3、尚未全部申报工伤保险参保名单的用人单位,请及时上报参保名单。
上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九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