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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我市范围内建筑工程禁止使用海砂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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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施工企业、监理公司:
     近期,受天然河砂资源日益减少的影响,我市少数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施工企业在拌制混凝土和建筑砂浆时有使用海砂的现象,我局在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抽查中发现个别企业的建筑用砂氯离子含量超标,在建筑工程中使用氯离子含量超标的建筑用砂将影响工程的耐久性,给工程质量带来严重隐患。为加强建筑用砂管理,杜绝使用不合格建筑用砂,确保工程质量,并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禁在工程施工中使用海砂拌制混凝土和建筑砂浆。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用砂》(GB/T14684-2001)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慎重选择建筑用砂的供应单位和砂源,配备专人及相关检测设备对建筑用砂的质量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建筑用砂进入生产场地时,应根据技术标准的要求分批次进行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并要求建立完整的建筑用砂进场、检验和使用台帐。
    四、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建筑用砂的进场验收制度和用前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施工单位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用砂。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违规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建筑用砂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质量监督机构。
    五、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建筑用砂的有关责任单位,我局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它损失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施工单位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监理单位没有进行建筑用砂进场验收、不履行见证取样送检职责或对施工单位违规使用建筑用砂不予制止的,视为监理失职,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罚。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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