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有关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障人们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建筑勘察设计现状,特制订本规定,请各有关单位严格遵守执行。
1.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责任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文件实行严格的逐级会签、会审制度。质量保证制度、会签会审制度等报我局备案。
2.有关外地进虞设计单位(注册地不在上虞的勘察设计企业)应当将企业法人委托书、本单位(驻虞)的技术人员名单、人员执业注册情况、有关设计软件、质量保证制度和会审会签制度等报我局备案。
3.有关勘察单位自合同签订后,在工程勘察施工前应将本项目的勘察纲要、现场技术人员名单、钻探取样设备清单等报我局备案。
4.图审机构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和省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有关管理规定,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的安全性、建筑节能建筑消防和相关人员注册执业资格的审查。
图审机构应建立企业内部审查管理制度,做好各专业审查人员的原始记录和技术资料归档及整理。每月定期汇总上报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情况。
5.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加强对软土地基桩基的审查,严格遵照JGJ94-2008的规范要求。对勘察设计单位桩基的选型与布置应与勘察成果报告结合起来,重点审查深厚软土地基桩身压屈验算、大面积挤土沉桩等桩基的安全性、可靠性等内容。
6.勘察设计单位在淤泥、淤泥质土或类似土质的总厚度24米以上的深厚软土场地采用PH或PHC管桩时,应向建设单位、施工监理单位说明工艺要求、注意事项并说明基桩的承载性状(摩擦型桩、端承型桩)。上述场地当长径比>70时,慎重选用PH或PHC等薄壁型管桩。
7.已有建筑物基础(桩基采用预应力管桩的)周围30米范围内,后续工程勘察设计选用预应力管桩等具有挤土效应的桩型时,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其可行性,确保周边已建房屋的安全。其他道路和地下管线周边,勘察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采用挤土桩产生的不利影响。
8.软土地基开挖深度超过4米的基坑,其基坑围护设计方案应经专家论证、审查,确保设计方案的安全合理性,有关施工、监理等单位可列席会议。
9.有关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加强对现行规范标准的培训学习,做到企业主要技术骨干能及时掌握国家的技术标准要求。
10.本规定作为上虞行政区域施工图审查的依据,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