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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市科学技术局对2004年9月6日印发的《上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作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上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抄送:市府办,殷柏尧副市长

 

主题词:科技  奖励  细则  通知

 

 

 

 

 

 

《上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上虞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上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下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上虞市科学技术奖申报、评审、授奖以及对全市科技奖励的指导管理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完成人员。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是授予单位和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审核工作及全市科技奖励的指导、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七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活动”,是指自然科学领域里的基础理论研究或应用基础理论研究。

    所称的“较大贡献”是指具有较大科学价值的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在学术上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较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其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科学结论已为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产品”,是指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材、工具、零部件、计算机软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所称的“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所称的“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所称的“系统”是指产品、工艺、材料的技术综合。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与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显著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技术标准体系研究、共性技术研究、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洁净生产技术、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显著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所称的“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工程的项目除外。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第(四)款所称“管理科学、决策科学”,是指在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及有关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经实践证明取得显著的综合社会经济效益的软科学。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项目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二)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三)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或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较大贡献;

    (四)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较大技术创新;

    (五)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六)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较大贡献。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上虞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鼓励多学科联合攻关。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按奖励等级确定,一等奖的人数最多可列13人,单位最多可列9个;二等奖的人数最多可列9人,单位最多可列6个;三等奖的人数最多可列7人,单位最多可列5个。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应当具备: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理论上有较大突破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对行业的发展具有较大作用。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奖项目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基础研究项目:

    在科学上取得很大进展,学术上为国内领先,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很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为国内先进,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明显进展,学术上为省内领先,对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技术发明项目:

    属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取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权,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属国内首创,或者国内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已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并已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且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审查通知表明有较好的授权前景,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对本学科或分支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属于国内首创,或者国内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上有创新,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经实施产生了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技术开发项目:

    在技术上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大,已取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权或者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且已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并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且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审查通知表明有较好的授权前景,或者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明显创新,有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社会公益项目:

    在技术上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在较大范围内应用,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省内领先水平,在一定范围应用,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作用,可以评为三等奖。

    (五)重大工程项目: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科技发展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明显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六)软科学项目:

项目研究在理论上有很大创新,方法上有突破,其研究成果被社会承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产生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项目研究在理论上有较大创新,方法上有突破,其研究成果被社会承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产生较大的社会或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项目研究在理论上有明显创新,其研究成果被社会承认,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并产生明显的社会或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进行评审,对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候选项目进行质疑和评审;

(二)提出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三)为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科学技术局主要领导担任,委员由市科学技术局根据推荐的候选项目的专业情况,在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中聘任。

第十八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行业评审组。

市科学技术奖各行业评审组负责各评审范围内候选项目的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报评审委员会。

    第十九条  各行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

    行业评审组由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当年市科学技术奖推荐的具体情况,从具备资格的专家、学者中聘请组成。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及各行业评审组成员应秉公办事,在评审工作中不代表本人所属部门和单位,只对市人民政府负责。评审委员和行业评审组成员以及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各申请单位应在当年7月份前向市科学技术局申报,并填写由市科学技术局制作的统一格式的《上虞市科学技术奖申报书》。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二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准之前,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四条  经评审未授奖的申报项目,如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

    第二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申报项目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评  审

    第二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可以要求申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二十七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由市科学技术奖行业评审组进行初评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八条  凡被评为省科学技术一等奖及国家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的项目,经核准,可评为市科学技术奖特等奖。

第二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评审程序:

(一)初评:行业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采用评议与定量指标评分相结合的方法,经统计计算产生初评结果,并按得分高低排序;

(二)公示:初评结果在市有关传播媒体上公示。

(三)异议及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

(四)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委员会根据初评结果和异议处理情况,以记名方式投票产生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励建议方案。

第三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各行业评审组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成员)参加,会议评分结果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开会讨论,并进行记名表决,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评审委员会参加。

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奖励方案,应当由参加表决的评审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励方案,应当由参加表决的评审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三十二条  对经公示有异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未处理完毕的,不建议奖励。

第三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完成人、与项目完成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的监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及其初评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六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申报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凡对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项目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局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第三十一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三十八条  异议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调查,由有关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均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申报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核实的情况报送市科学技术局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申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核实报告的,不提交评审和不建议奖励。

第七章  授   奖

第三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局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及等级的建议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奖金每项10万元,一等奖奖金每项8万元,二等奖奖金每项5万元,三等奖奖金每项2万元。

奖励等级数量为一等奖一般不超过2项,二等奖不超过5项,三等奖不超过10项,项目总数不超过18项。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的推荐截止期为每年7月31日。

第四十二条  两个以上单位合作的项目,由市内第一完成单位申报。

    第四十三条  在本市工作的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对我市的科技发展与经济建设做出较大贡献的,符合申报条件的可按奖励办法规定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外市单位和个人对我市的科技发展与经济建设做出贡献的,符合申报条件的可按奖励办法规定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四十四条  奖励证书的归属及奖金的分配:

    (一)对提供工作条件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归属获奖单位,所得奖金额70%以上分配给项目的完成人员。获奖单位应尊重获奖项目主持人对奖金分配的意见。

    (二)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分别授予各完成单位,奖金由各完成单位自行协商,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四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为他人提供虚假材料、证明,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局通报批评;可以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虞科发成〔2004〕41号)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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