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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溪乡关于重申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的若干规定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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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政[2009]16

 

陈溪乡关于重申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

的若干规定

 

各村经济合作社:

    为进一步完善深化各村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严肃财经纪律,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特重申以下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的若干规定,希各村严格执行。

一、村级财务日常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货币资金管理。严格实行账款分离管理原则,一切现金收支管理由财务结报员负责,非结报人员不得管理现金;严禁村主要干部管理现金收支。各村库存备用金限额规定为3000元。超过3000元时,应及时存入开户银行,以确保集体资金的安全。月末帐面余额超过3000元,当月不予取款。需提取资金的,由村级提出取款申请,报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二条:债权债务管理。严禁村级组织以任何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提供担保和抵押;严禁举债用于村级办公支出。严禁采取由施工单位垫支上项目。村集体确需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建设的,要从还债能力出发,由村三委会成员讨论决定,并报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不予入账。

第三条:收支结报管理。各村按旬结报,如有特殊情况每月结报一次,当月发生收支当月结报,逾期不得报销。如村级资金暂时难以支付的,一律由村集体以借入款项的形式开具收款凭单,与经手人结换票据。月末未报帐,当月不予取款。

第四条:财务审批管理。凡一次性支付金额1000元以内的,由村经合社主任审批,1000-5000元的需附村三委会成员签名单,5000元及以上的 ,需附村三委会成员签名单及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章。如属工程项目的还需附有效经济合同。

第五条:票据管理。各项支出必须取得合法、规范的票据凭证。对确因客观情形而不能取得合法、规范的票据凭证,且金额在500元以下的支出,须有收款方出具内容齐全的自制原始凭证。严禁使用无据支出凭证。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入帐票据必须具备招投标合同、统一税务发票、工程竣工验收单及市审计中心(20万元以上)或乡农经中心(20万元及以下)出具的审计确认书

第六条:财产物资管理。村集体资产的拍卖、转让需事先报请乡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再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价格由村集体自行组织评估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须提请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认。

第七条:经济合同管理。村级建设工程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由乡农经管理服务中心统一鉴证,一式四份,除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用于村务公开,一份交农经中心存档。

二、非生产性费用支出的规定

第八条:业务费用管理。根据[2007]39号政府文件《陈溪乡关于推行村级零招待制度的通知》中的规定。取消村级非经济交往的各种名目招待开支。在经济交往中确需支出的,必须事先报乡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联村领导确认,并由村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联审联批,统一纳入“管理费--业务费用”核算。业务费用按规定每月及时结报,不得挂账。

第九条:工资、奖金、补贴、福利发放管理。村三委会职数内的在职人员工资、奖金按“双争目标”考核及各线考核文件执行。不得巧立名目随意发放奖金、补贴和实物;在工程管理和召开会议等方面,不得发放误工报酬或补贴。

第十条:邮电通迅费用的管理。村主要干部通讯费用实行核定标准补贴制度,村主要干部通迅费每月100元;村支部书记村长一人兼的通迅费每月150元。

第十一条: 外出车辆费用的管理。村干部因公出差应及时、详尽报销凭证,严禁数次合并不分用途的报销单据入账,对外租车的要及时结账,并须附有用车明细及车票,否则不得结报。  

三、责任追究

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规定与村年度目标考核挂钩,同时实行责任追究制,也作为村干部任(留)用的重要依据。严重的,按相关党纪法规处置。

本规定解释权归陈溪乡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陈 溪 乡 人 民 政 府

                                  2008年4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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