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上虞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和用人单位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发放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虞政发[2009]34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的界定及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规定如下:
一、就业困难人员的界定
下列人员可界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含已“农转非”被征地农民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指具有本市非农户籍,在失业登记时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指本市非农户籍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家庭成员;
(三)城镇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中的失业人员。指非农户籍持有上虞市民政局印制的《上虞市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证》、《上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城镇低保或低保边缘户,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失业人员;
(四)农村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指农村户籍持有上虞市民政局印制的《上虞市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证》、《上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农村低保或低保边缘户,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
(五)复员转业军人。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意、持有复员或者转业证明退出现役的人员(不包括退伍军人);
(六)失业6个月以上(以失业登记时间为准)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
(七)其他特殊就业困难人员。
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发放办法
(一)补贴对象:已申报灵活就业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补贴项目、标准和期限
1、补贴项目: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2、补贴标准:基本养老保险每人每月150元,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月50元。
3、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一般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三)申报和发放程序
1、申请资料:
(1)本人《就业(失业)证》;
(2)本人身份证;
(3)户口簿或相关户籍证明;
(4)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凭证;
(5)指定的开户银行存折或银行卡;
(6)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申请资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审核发放程序:
(1)申请人先到户籍地所在社区(居委会)或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中心申报灵活就业并填写《上虞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核表》(附件一)。
(2)申请人持《上虞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核表》及申请资料,报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居委会)初审;初审合格的,由村、社区(居委会)上墙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的,由村、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还须经居住地村、社区(居委会)审核并签署意见。
(3)申请人持《上虞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核表》及申请资料,报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中心审核并签署意见。
(4)申请人持《上虞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核表》及申请资料,报送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失业)证》和“就业失业管理系统”上作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情况记录,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5)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报市财政局核拨资金,由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通过指定的开户银行发放到申请人个人帐户。
(四)其他事项
1、灵活就业是指在正规形式就业之外的其他就业形式,主要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的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比如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小时工、派遣工,自由职业者,以及家庭小时工、街头小贩等。
2、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内退休或享受期限内因故中断缴费的人员,按实际缴费月数申请补贴。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单项补贴。
3、就业困难人员在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间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应办理单位就业登记(录用备案),停止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应为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至3年期满,3年期满距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补贴至退休为止。
4、2008年底前仍在规定享受期限内的就业困难人员,其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本办法执行。
5、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
⑴.已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
⑵.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⑶.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
⑷.企业破产或改制时,已办理“协缴”手续的人员;
⑸.已办理企业内部离岗退养手续的人员;
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
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⑻.未按规定申报就业的人员;
6、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期限为每年11月至次年1月;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于次年3月前完成审核工作;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同意后,报送市财政局核拨;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在次年4月底前将相关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到申请人个人帐户。
7、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一经查实,注销其申领的《就业(失业)证》,并追回被骗取资金。经办人员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审查核实造成骗取社会保险补贴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发放办法
(一)补贴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新增岗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补贴项目、标准和期限
1、补贴项目: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2、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20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每人每月150元,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月50元,失业保险每人每月20元。
3、补贴期限:除对招用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一般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三)申报和发放程序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程序如下:
1、申报:凡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在每年12月10日前可向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提出当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上虞市用人单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核表》(附件二);
(2)《上虞市用人单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名册》(附件三);
(3)用人单位法人登记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用人单位与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地税托收凭证)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个人缴费记录证明;
(7)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工资发放清单。
2、审核:用人单位申报的材料由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初审,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市财政局核拨。
3、拨付:经审核符合发放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由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按年度拨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
(四)其他事项
1、用人单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是指2009年1月1日及以后招收的人员。原在该单位用工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在本单位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再招用的,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2、2008年底前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仍在规定享受期限内的,其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本办法执行。
3、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除收回已支付的全部补贴外,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本办法由上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5、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上虞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核表》
附件二:《上虞市用人新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附件三:《上虞市用人单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名册》
上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 虞 市 财 政 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下载:附件二.doc
附件下载:附件三.doc
附件下载:附件一:上虞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