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进一步采取帮扶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认真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采取帮扶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就【2009】6号)及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虞政发【2009】3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及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困难企业认定的标准和条件
(一)困难企业是指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但有望恢复生产经营的中小企业,重点是就业容量大、就业贡献率高的中小困难企业。
(二)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困难企业”认定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困难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申报期内没有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劳动监察机构立案查处。已依法全员办理就业登记(录用备案)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
2、近一年来不裁员或未批量裁员。未批量裁员是指裁员不超过20人且占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10%;近一年来是指申请缓缴或享受补贴时的上月底追溯至上年同期这一段时间跨度;
3、已制定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员工队伍措施并承诺在政策享受期内不裁员或不批量裁员;
4、依法缴纳各项税费且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及上虞市产业和环保政策;
5、企业生产资金暂时发生困难,发展前景和趋势良好;
6、年度缴纳各项税费同比下降幅度较大的;
7、企业在册员工一般在80人(含80人)以上。以2008年12月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为准。
二、困难企业可享受的帮扶政策
(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符合条件的我市困难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分3个月以下和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两种。对申请缓缴期限在3个月以下的,仍按《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第188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对申请缓缴期限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困难企业向所属地税分局提出缓缴申请,并提供担保书或抵押财产证件,银行对账表(截止当月征期末)和税票复印件(申请上月)等相关材料,经市地税局会同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1、对经批准认定的困难企业可使用失业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对困难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虞政发[2009]34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执行即按每人每月220元补贴,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分别给予150元/人·月、50元/人·月、20元/人·月;岗位补贴标准为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已享受过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
2、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执行期为2009年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两项补贴中的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
三、困难企业的认定和审批
(一)需要申请的困难企业应先向乡镇(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上虞市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报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汇总后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共同审批认定,并在上虞市劳动保障网公示5天。
(二)企业在提出困难企业认定申请时,应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作出关于社会保险缓缴或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选择并提出缓缴或补贴的期限。
(三)申请困难企业认定需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就业登记(录用备案)情况、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名册和缴费凭证;
3、企业职工人员名册和工资单(申请上月及08年底);
4、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申请上月);
5、企业稳定员工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积极措施的实施方案和企业近一年裁员情况说明及政策享受期间内不裁员或不批量裁员的承诺书;
6、企业符合产业和环保政策情况。
(四)公示无异议的,经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审核批准,将补贴资金从财政专户划入失业保险资金支出户,及时发放给困难企业。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上虞市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
上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 虞 市 财 政 局
上 虞 市 地 税 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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